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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录(102080601.doc)-台北市建筑师公会
為召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專家學者座談會
細則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開挖率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十。都市計畫書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考量建築基地狹小者難以達成前述規定,細則草案是否配合增列放寬之彈性,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酌予放寬,惟仍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二十。
細則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增加容積之適用期限為本細則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目前建築相關規定已無停車空間獎勵,考量其他各直轄市施行細則草案均已刪除停獎之適用,且尚有停車空間需求之地區後續仍可依停車場法訂定相關獎勵措施,故配合刪除停獎適用規定。
針對原已適用於多處計畫區土管要點、獎勵額度偏高且與其創造之效益永續性較不對等之獎勵項目,酌予限縮其獎勵額度上限,細則草案第四十八案第二項規定,若於都市計畫書內有規定下列獎勵項目者,取得綠建築容積獎勵給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四;降低開挖率獎勵及提升都市防災性能條件申請獎勵者,停止適用;容積移轉優先移入都市計畫之公園、兒童遊樂場(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綠地、體育場、廣場等五項開放性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應以取得申請地號全部私有之所有權;明訂私人捐建並設置公益性設施之相關條件,以達到全市一併管制之效。
細則草案第十七條,考量商業區劃設區位與容積率訂定原意,避免商業區較佳區位與較高容積皆作住宅使用,爰訂定容積率使用規定,並連帶限制因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增加之容積。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率不得超過該都市計畫住宅區隻基準容積率,當地住宅區與商業區有細分者,依規劃原意予以檢討訂定。
細則草案第四十九條,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各都市計畫書均有規定,為避免執行爭議,爰規定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不得超過細則附表之規定,以符合實際現況。
細則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考量全球暖化愈來愈嚴重,因應氣候變遷,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以100年防洪頻率為標準。
細則草案第五十七條規定,本細則除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綜合討論
陳委員榮村
針對各公會意見,請市府納入細則條文研議之參考。
各項數值的訂定應有其理由及原因,其計算基礎、標準應清楚明瞭。
容積率及建蔽率的規劃及容積移轉應依據各地紋理及風貌的不同作調整,不應採用齊頭式的規定。
政策上的獎勵行為本應有其執行期程,非永久性,政府單位也應就獎勵之原因及執行效果了解並進行檢討。
容積移轉仍需考量都市紋理,針對不同特性之地區作不同的規劃及考量。
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容積移轉規定應有配套措施,如容積移轉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九之一條、訂定相關持分辦法等。此外公部門政策應有一致性,避免造成投資環境之不穩定,公共設施用地地主也無法得到合理之補償。
觀光產業為目前城市之主要建設,因工業區基地較大,可否將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七目中乙種工業區中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之相關規定,其使用土地總面積能否增加,所應繳納之代金能否降低。
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相關規定可否訂定緩衝期程,並以市場需求為考量。
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第四目之管理維護經費每容積平方公尺一百五十元費用過高且其計算基準為何,請規劃單位提出說明。此外,公共設施獎勵部份,都審過程中,對於規格及設備上已有明確要求,若在此另外增收管理維護經費,恐造成管理維護經費之龐大。
停車獎勵規定是否可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針對綠建築之相關規定可否放寬至取得綠建築標章或銅級即可。
工程完工後停車空間便由後續公寓大下之管理委員會接管,請市府可否輔導管委會落實停車獎勵空間開放。
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容積獎勵中五項優先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外土地容積移轉上限為20%,而在更新單元中道路之上限規定為40%,此部分是否受細則之限制。此外,道路相較之下公益性更高,是否請規劃單位考量將道路納入優先公共設施保留地。
送出基地部份應以取得申請地號全部私有之所有權為限,此項限制恐損及部分持有地主之權益,作業成本也可能提高,是否有存在之意義請規劃單位再行研議。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條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似有不妥,建議將此條文刪除。
開挖率之規定是否改採透水率較為恰當。
取得綠建築標準均有提高,成本相對必須提高,目前綠建築獎勵額度僅算是補助,並無實質獎勵效果,恐使規劃綠建築之意願降低。
員工宿舍之定義需釐清,其面積及比例應有詳細規定。
細則僅訂定原則問題,實務上操作上恐有難行之處,建議文字及內容應明確規範。如員工宿舍及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率。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條文第十七條關於商業區作住宅使用之基準容積率規定應考慮實際執行層面之問題。住宅區部分是否延伸藉此爭取相關獎勵,如容積移轉及開放空間。
開挖率之規定採取齊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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