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务-湖南非税收入网.ppt

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务-湖南非税收入网.ppt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土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实务-湖南非税收入网

* 第一阶段:古典经济增长理论 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资本和劳动是经济增长的源泉 代表人物:亚当.斯密 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分析》 备注栏: 亚当.斯密认为,一国的财富只有通过经济增长才能增加,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以人均国内产值的提高表现出来的,人均国内产值又是由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工人与其他人口的比率决定的,加上工人就业总量一起构成经济增长的必要部分。 代表人物:大卫.李嘉图 著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备注栏: 大卫.李嘉图提出,在土地和其他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资本的不断积累和劳动投入的持续增加可能导致生产要素的边际报酬递减(diminishing returns)。 4、省直管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及清算 土地处置审批程序 土地价款清算程序 (一)土地处置审批程序 单位申报 变更登记 下达批复 处置土地 单位申报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出让续期登记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下达批复 省国土厅会同财政厅联名请示省政府批准后,联合进行批复(对每个单位、每宗地作了具体的处置批复)。 处置土地 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后,受让人依据处置批复与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规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缴相应的国库。 变更登记 受让人凭缴讫凭据到省国土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价款清算程序 分解清算 报省审核 划解资金 年终结算 分解清算 省直管土地成交后,土地所在市州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土地资产处置批复规定进行清算。 非改革改制国企 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处置收益 退付 给 企 业 缴 省 留市州或县 非改革改制国企 40% 60%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 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处置收益 省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 缴 省 留市州或县 40% 60% 100% 改革改制单位(包括破产企业) 改革改制单位 (包括破产企业) 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处置收益 省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 100% 100% 报省审核 土地成交后30日内,将清算情况(含清算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非税局审核。 省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土地处置单位 单位性质 处置批复文号 备案评估价 处置日期 总成交价款 应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处 置收益 备注 核定比例(%) 总金额 其中:划缴农土资金 扣除农土资金后余额 省级分成比例(%) 其中:应缴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 改制 (破产)企业 金额 其中:应缴省级 合计 应由预算结算 直接缴入国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8=6*7;11=8-9;13=11*12;6-8=16或17 划解资金 经审核无误,按照规定一一划解。就地缴库的部分划缴同级国库,留给省直单位的部分直接退给单位,应上解省财政的部分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年终结算 各市州县非税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填报《土地出让收入清算情况表》(汇总表),将上一年度处置情况上报省非税局,省非税局审核汇总后,将规定由上下级财政结算的补缴土地价款清单交省厅预算处在年终决算时办理结算。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总则 二、申请和审批 三、征收和缴库 四、预决算管理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总则 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和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2、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申请和审批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 征收和缴库 征收政府性基金,应当按规定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自行征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征政府性基金。 The End 谢 谢 各 位 * 基本框架 基本理论:财政政策 经济增长

文档评论(0)

170****057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