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具、声誉激励与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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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具、声誉激励与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路径.pdf

第 31卷第3期 研究生法学 Vo1.31No.m 2016年6月 GraduateLaw Review.CUPL Jun.2016 信息工具、声誉激励与分享经济 的法律规制路径 蒋异洋 [摘 要] 传统深度规制工具的强制性特点与分享经济的新型内涵逆向相悖。何种规制方式才 能与分享经济高度匹配?分享经济的互联网运行模式与信息传递效率具备 内在联结,而信息的高效 传递则又为声誉激励机制的发挥铺设了必要前提。就此,分享经济的基本 内涵便与声誉机制导向下 的信息工具产生实质共鸣。然而,信息工具的适用及其声誉激励效应的发挥,并非仅仅依靠互联网简 单的信息发送与接收就可实现,其应 当是一个涵盖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发布 以及反馈 的多维体系。 应当以互联网为渠道 ,由监管机构承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与发布职能,并 以监管机构为对象进行 信息的反馈与监督,以此来完成信息工具在分享经济领域的适用初衷与规制 目的。 [关键词] 分享经济 互联网 信息工具 声誉激励机制 分享经济,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对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闲置资源进行共享、分配和 再使用的经济模式。【1]我国在互联网技术变革的推动下出现了交通工具分享和闲置房屋分享等分 享经济的具象形式。[2]分享经济因其对传统经营生产模式的革新而与现行法律法规产生抵触,从而 频频成为行政执法的对象。然而,对分享经济采取传统的监管治理方式却往往备受社会大众诟病,究 其原因,是因为传统的监管治理方式将扼杀分享经济的创新创造成分、冲抵分享经济高效的便捷优 势。就此,衍生出如下追问:何种监管策略能对市场主体的需求作出积极回应,何种治理方式能与社 会经济形式的革旧鼎新产生实质共鸣,何种规制路径能迎合国家发展规划的政策导向?亦即,针对分 享经济这一互联网变革与产业创新的时代产物,应选择何种法律规制工具才能使其顺应创新驱动下 新型经济模式的未来发展方 向? 本文以信息的视角对分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作一学理探讨。本文指出:分享经济以互联网为核心 的经济运行本质使其与信息传递效率形成紧密关联,此一关联证成了信息工具在分享经济领域适用 的正当性。而信息工具致力于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让信息成为市场参与主体选择决策的重要参数, 从而使得背负消极声誉的企业遭受市场的驱逐式惩罚,以此激励企业采取 “合作”策略以赢得积极声 蒋界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6ll130)。 [1] 分享经济模式除有 “分享经济”(sharingeconomy)这一称谓之外,“同行经济”(peereconomy)、“协作经济” (collaborativeeconomy)、“协同消费”(eoJlaborativeconsumption)也均指此种经济模式。SeeRachelBotsman,TheSharing EconomyLacksASharedDefinition.http://www.fasteoexist.eom/3022028/the—sharing—economy—lacks—a—shared—def- inition,(Nov.21,2013),lastvisitedonApr.12,2016. [2] 分享经济除交通工具分享和闲置房屋分享外,还出现了知识技能分享、劳务分享等表现形式。(参见国家信 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等:《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 (2016)》,http://www.sic.gov.cn/arehiver/SIC/UpFile/Files/Htmledi— tor/2016O2/20160229121154612.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 3月7日。)我国分享经济模式的发展较国外而言相对较 晚,目前以交通工具分享 (如 Uber、滴滴打车、神州专车、一号专车、易到用车等网络预约租车平台)和闲置房屋分享 (如Airbnb、途家、蚂蚁短租、小猪短租、木鸟短租等在线短租平台)为主要具象形式,其他分享经济形式虽初见端倪但 目前而言并不具有足够规模。因此,本文在对分享经济模式作出具体剖析时,也主要以交通工具分享和闲置房屋分享 作为实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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