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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服务中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颁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一商场座落在繁华地段(城区),企业土地使用证记载占用土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经确定属2级土地(9元/㎡);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分店(镇区),共占地4000平方米,经确定属3级土地(4元/㎡);该商场全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多少? 解答: 商场占地应纳税额=6000×9=36000 分店占地应纳税额=4000×4=16000元 全年应纳税土地使用税额=36000+16000=52000元 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五年至十年; 7、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困难减免审批: 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 2011年12月 税率表 粤地税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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