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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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主讲人:河南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调研员 杨翠芹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好! 今天 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说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第一个需要明确的就是 谁是纳税义务人。现 在,根据土地使用人所使用土地的性质及状态的不同,按使用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土地以及免除纳税义务的情况等4个方面,分别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首先介绍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我们先来看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在这里要特别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明确界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范围有多大,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   第二个要点是:在这些范围内使用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 其次,来介绍一下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纳税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目前,在一些城市、县城近郊,甚至城市区内,有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经过国家征用程序 已经用于建设和经营用地。对于这些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 如果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就会造成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上的不公平。 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由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办理流转手续,使用人往往以租赁的形式 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存在多次转租的情况,每个转租人或多或少的 从租赁土地中获得收益。如果以收益来确定实际使用人,每一个从租赁土地中获得收益的人,都有理由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人,但纳税义务人只能有一个。 为了合理确定实际使用人,我们以在土地上进行实际开发 作为确定实际使用人的标准,也就是不论土地被转租多少次,谁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谁就被确定为实际使用人,也就是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比方说:A村将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一片农田 出租给B公司,B公司加价后又转租给C公司,C公司承租后,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服装批发市场出租门面房给商户经营。应当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呢?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中的土地使用人:A村、B公司、C公司从这片土地上都取得了租金收入,从收益的角度讲,他们都在利用这片土地进行经营,都算是实际使用人,但最终的使用人又是承租门面房的商户,那么,确定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最为合理呢?根据“房依地建,地随房走”的原则,C公司在这片土地上建房,是这批房产的所有人,所以,就应被确定为该片土地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接下来介绍一下其他特殊情况下纳税义务人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除了以上两类情况外,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共用土地、代管土地等,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作了如下明确: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义务是和土地的使用情况 紧密相连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多数情况下更可能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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