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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4.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新罗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辅导培训班 税政股:吴春强 2016年4月5日 一、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六税两费) (一)营业税 建安(自建房初始登记)、出租(人防车位)、销售不动产; (二)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分是否继承或法院拍卖情况进行征收。 1、继承:按实征收;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三款: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2、法院拍卖:根据国税函[2007]1145号,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4、代征:住宅(城区按1.5%、乡镇按1%征收)、非住宅按3.4%; 一、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六税两费) (三)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除住房外的其他房产类型按5%代征。 (四)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根据营业税额的7%、3%、2%征收; (六)契税 对承受人按是否首次、首改、面积大小、房产类型的情况征收 ,有1%、1.5%、2%、3%四档税率 。 二、税收政策变化 (一)省财税[2016]8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财税[2016]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书面查询结果文本格式见附件,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税收政策变化(省财税[2016]8号)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 三、自2016年2月22日起,我省各地均适用财税〔2016〕23号文全部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文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2日 ..\闽财税[2016]8号.doc 二、税收政策变化 (二)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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