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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平衡表指标说明
一、编制原则
1.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采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记录国际经济交易。所有交易均发生在我国大陆居民与非我国大陆居民之间。
2.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贷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收益收入、接受的货物和资金的无偿援助、金融负债的增加和金融资产的减少。
3.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借方项目是: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收益支出、对外提供的货物和资金无偿援助、金融资产的增加和金融负债的减少。
二、项目含义
(一)经常项目: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和经常性转移。
A.货物和服务:包括货物和服务两部分。
a.货物:指通过我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以海关进出口统计资料为基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要求,出口、进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调整,均采用离岸价格计价,即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运输和保险费用统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出口沿用海关的统计。对商品退货也在此项目中进行了调整。出口记在贷方,进口记在借方。
b.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B.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
1.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1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1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2.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它投资收益(利息)。
C.经常转移:包括侨汇、无偿捐赠和赔偿等项目,包括货物和资金形式。贷方表示外国对我国提供的无偿转移,借方反映我国对外国的无偿转移。
1.各级政府: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
2.其它部门:指国外的捐赠者或受援者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或个人。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项目和金融项目。
A.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如债务减免、移民转移等内容。
B.金融项目:包括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的所有权变动的所有交易。按投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它投资;按资金流向构成的债权债务分为资产、负债,其中直接投资分为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视同于负债)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视同于资产)。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借方表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汇出的资本金、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国内资金流出;贷方表示我国撤资和清算以及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外部资金流入。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贷方表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股本金、收益再投资和其它资本;借方表示外商企业的撤资和清算资金汇出我国。
2.证券投资: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两类证券投资形式。
2.1资产:借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增加;贷方表示我国持有的非居民证券资产减少。
2.1.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为主要形式的证券。
2.1.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1年期(含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和货币市场有价证券,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2.2负债:贷方表示当期我国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筹资额,借方表示当期股票的收回和债券的还本。
2.2.1股本证券:包括我国发行、非居民购买的境内外上市外资股。
2.2.2债务证券:包括我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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