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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之争
婚姻司法解释三之条文解读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缺乏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甚至在已怀孕的情况下,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是“生育权”?“生育权”到底是哪一方享有决定权?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到底有无赔偿的义务?一系列的问题摆在了事实面前。
生育权的概念及一般包括的权能:
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生育知情权;
生育方式选择权;
生育请求权;
生育决定权;生育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数量、时间的权利,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健康权;
生育保障权;在生育的过程中,有获得国家提供保障的权利
生育权的主体问题。
对于生育权在婚姻关系内部是妻子的权利还是丈夫的权利,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其中,笔者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在婚姻关系内部男女平等的享有生育权,只是由于女性生理的特点,生育主要是通过女性来实现的。《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所以,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享有的生育权应该是平等的。该权利比较特殊的是,一方权利的行使需要另一方的协作,在双方就生育问题具有共同的意向时,双方的生育权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但在夫妻双方就生育权问题发生争议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会遇到自身权利与另一方权利的冲突,在经济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此类情况比比皆是,笔者认为该权利是附属于夫妻关系的一种权利,一方处分该权利时,应该尊重对方的权利,否则容易侵犯对方的权利。
实事再现
高某与许某相识于2011年,相恋一年后成婚。2012年8月,许某怀孕了。得知自己快要做爸爸的高某兴奋不已。然而,因为一些事双方意见不统一,发生了争执,脾气倔强的许某以安胎为由搬回了娘家住,还瞒着高某将家中的8万元存款带走。高某焦急不已,多次前往丈母娘家欲接妻子回家。但许某坚持己见,并私下里将自己留在家的衣服、电脑、金首饰等搬回了娘家。妻子这么做,难道是不想和自己过下去了?高某越想越急,于是带着一帮亲友到妻子的娘家,想把妻子强行带走。看到高某来势汹汹,许某父母立刻拨打110报警,无奈的高某只能怏怏而回。闹到这个地步,这日子无法继续往下过了,可肚子里的小生命该怎么办?摸着怀孕6个月高高隆起的腹部,许某给高某发了一条短信,说明不想要这个孩子,要给大人和孩子一个最终的解脱。几天后,高某就得到消息,孩子没有了。高某和他的父母都深受打击,高母甚至还因此精神恍惚,摔伤了腿。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强制离婚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但是并未支持高某要求赔偿的诉求。
律师解答及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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