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施工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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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施工类)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使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部对各外包单位、各施工作业层、班组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外包单位、施工作业层、班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积极组织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项目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由项目主要领导、综合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是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进行管理,办理各类相关资格证书,对每期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各期安全教育培训进行通讯报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协助部门是安保部。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协助部门应拟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拟订计划应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结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新条例、新标准,列明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协助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做好相关记录并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备案;对在岗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能力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及法制教育等。 第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为参加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公司请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及学习安全教育讲座光碟等。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入岗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应急培训等。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项目领导,各外包单位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新员工(含待岗、换岗及转岗员工)及其他作业人员等。 第十三条 对项目领导、各外包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相关强制性标准,了解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及发展方向,纠正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等。 第十四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参加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并要求考核合格,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该工种与本行业特点的培训并要求考核合格等。 第十五条 对新员工(含待岗、换岗及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和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特点、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事故案例教育;了解事故预防的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要求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所使用工具、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对公司所有员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参加安全宣传活动,参观施工现场等。 第十七条 对各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都应进行相应的考核。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项目领导、各外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继续上岗。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项目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继续上岗(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的除外)。 第十八条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新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在进入项目部之前必须进行3 天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危险作业、机动车驾驶、机械操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的人员,组织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特殊工种培训,取得岗位证书的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型机械的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考试合格的,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施工人员,在每年年初和工程开工前组织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由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下达《安全学习通知书》,进行为期不少于3 天的安全学习,考试合格的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按照0.1%的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不足部分由项目部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需要提出具体的经费支出计划,报经项目部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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