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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连片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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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连片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办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第一章 总则 1.1 连片整治专项资金 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而筹集的资金。 1.2 资金来源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各市县整合的各类资金。 第一章 总则 1.3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1.4 项目主体 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实施主体:项目所在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2.1 支持对象 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内且纳入2012-2014年治理规划的建制村。 2.2 支持范围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2.3 支持方式 符合2.2支持范围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工程支出。 注意事项:在实施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支出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2.4 不支持项目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水质净化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3.1 资金分配 省环保厅根据年度全省治理任务及各地项目上报情况,审查确定各市年度治理任务。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乡镇数、村庄数、村庄人口数并结合各市财力情况,按因素法初步测算各市年度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3.2 资金下达 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0%。财力较好的西安、延安、榆林等市,配套资金由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5%;其他8个市区,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10%;省管县承担配套资金10%,剩余10%由省财政负担。 县级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4.1 专项资金管理 示范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拨付到乡镇级财政所。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4.2 注意事项 (一)应预留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支付。 (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垃圾转运车等大宗物资、设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四)示范乡镇、村应将示范资金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5.1 激励政策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绩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的示范区,省级财政、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联合通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励资金。 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5.2 退出机制 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采取停拔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取核减、扣回本年度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等处罚措施,省级财政、省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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