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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和实践相结合
姜福辉?? ?? ??? (编者:2004年11月28日应山东烟台大学普法协会的邀请,姜福辉律师为烟台大学法学学生做了“法律如何和实践相结合”的讲座。本文根据演讲稿做了部分修改。) 我是一个普通的执业律师,自1990年从烟台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在业务上我没有什么特别的建树,因此也没有什么成功的经验可言。所以,我就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去谈一下我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一些感悟和自己在实践中所接触到的问题。也算是对我从业10多年来的一个工作总结,就权作是对母校的一个工作汇报吧。希望我所谈的能够给大家走向社会,丰富和发展自己起到一些帮助和借鉴。 接到普法协会的邀请后,我回顾了10多年来的从业生涯。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我没有时间做过多的详尽准备,所以想到那里就讲到那里。我仔细的想了下,今天我认为我们可以循着学习--适应--发展--完善这样的思路去谈。 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综合人才。首先,应该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第二,应该拥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功;。第三,应该拥有一定的辩论水平;第四,应该拥有逻辑思维。第五,应该拥有分析和综合能力;第六,应该通晓一定的其他专业知识;等等。这都是基础。 就大家目前的情况来说,必须明确自己为什么而学,应该学什么,怎么去学? 这里我们来谈谈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其他专业知识的重要性。我们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要学法律,第一门课程就是《法学基础理论》。我们接触到的第一个法学概念就是--法的概念。我个人给法的概念做了定义。什么是法呢?法是工具,法是规范。我是从二个角度来定义的。一个角度是从统治阶层来讲,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另一个角度是从社会民众来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别看这么一个小小的概念对理解立法的本意指导司法实践可是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从法的概念我们可以衍生出法的功能,法律是通过规范民众行为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有了这样的理解,你就应该注意了。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这个条件。如果符合的话,就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反之,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这点,我可以给大家谈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案由是房屋租赁纠纷。孙某租赁了某公司一栋楼房用于开办旅馆。租赁开始孙某将10多年的租金一笔付清了。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该楼房因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被人民法院拍卖。在拍卖会上由李某购得此楼房。李某购买楼房后,将孙某赶出该楼房,自己装修经营。孙某遂以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理由是《合同法》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不破原租赁关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公司在租赁该楼房之前,已经将楼房抵押给了银行。按《担保法》规定,抵押在先,实现抵押权的受让人不受原来的租赁关系约束。承租人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请求。孙某委托我办理二审。通过调查我取得了三份证据:⒈楼房产权档案。该证据可以证明抵押人没有所有权。⒉抵押登记档案。该证据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存在重大的瑕疵。⒊政府的文件。该证据可以充分印证抵押合同的瑕疵。我所取得的这三份证据可谓是王牌证据,都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档案,任何人都无法提出异议。所以,我有把握这三份证据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而一旦被认定有效,此案必然属于错案,错案就要改判。就这样一个有把握的案子,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我重新审视案情。这次我引入了法律价值理论来分析。我发现在诉讼期间出租人已经破产还债完毕。相关债权已经得到清理,已经没有可供赔偿承租人的财产了。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因为破产还债和人民法院的执行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孙某的案子改判的话,势必造成已经形成的秩序的变化,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稳。得到这个结论后,我劝说了当事人不要对这个案子申诉了。从法律的价值角度上看这个案子是不可能改判了。但是,对孙某的损失可以从另一个法律关系上去寻求解决的途径。 在上面这个案子上我就是利用了法的概念所带来的法律价值理念解决的。所以,我们在学习法学理论的时候连一个概念也是不能忽视的。 在上面的案子中我谈到了孙某的损失可以从另一个法律关系上去寻找一个解决的途径。这就是我应该谈的另一个问题??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一个纠纷,必须把这个纠纷归结到一个法律关系中去,我们才能选择具体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不同的结果。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买票乘坐公共汽车,结果公共汽车在行驶途中与其他的车发生了相撞,导致乘车人受伤。经过交警认定公共汽车无责。对这样一个案子你们说应该怎么办?乘客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这里面就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合同法律关系。乘客维权就有了选择的权利。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味着举证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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