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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一)概念
刑事审判,即审理和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所谓“审理”,在行为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在阶段上可以包括开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程序环节。
所谓“裁判”,在行为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国家的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或某些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在阶段上包括评议和宣告判决等程序环节。
(二)特征
1.刑事审判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
2.刑事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应答性
3.刑事审判结论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三)任务和意义
二、刑事审判模式
(一)概念
刑事审判模式,也称为刑事审判结构,指的是构成刑事审判程序的标准元素(程序主体)及其结构、组合样式,即刑事审判程序中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地位、组织及其相互关系。
(二)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和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的差异点
1.程序结构不同。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将刑事审判明确区分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两个阶段,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则否。
2.审判主体不同。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实行陪审制;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实行参审制。
3.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下,检察官仅仅是“控方律师”;而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下,检察是作为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4.程序运作不同。英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推动,法官消极听审;在大陆职权式审判模式下,庭审主要由法官推动和掌控,法官会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三)中国的刑事审判模式
1979年刑事诉讼法
第114条 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 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115条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
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 应当制止。
第116条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1996年刑事诉讼法
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56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7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
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193条 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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