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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适应条款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条款 1、未经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3、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4、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上岗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6、未按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即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7、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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