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转] 实习律师21条军规(解读版) 2010-10-26 17:16:59 先说这第1条: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搭眼一看,这算什么“金科玉律”?!起诉状答辩状都是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当然要交给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了。有必要这么郑重其事的当成经验总结吗?有!而且很有必要。我记得我的一位朋友刚刚独立执业的时候,就因为这件事,差点儿自摆乌龙。当时他代理一件好像是民间借贷的案子。原告找到了我的那个刚出道的律师朋友。身份证、借条等等的必要证据都有。律师马上就写好了起诉状。电话通知原告签名时,原告表示:我出差在外地,你帮我签吧,就签我的名字,反正大家都这么熟了,没问题的,等我出差回来了,我到你办公室再补签。说者斩钉截铁,话说出来也掷地有声。律师为了稳妥,还专门打电话给介绍这个当事人那个人,那个人也说,没事的,你帮他先签了吧,我和他很熟,等他回来再补签。加上当事人立案心急。律师就代替当事人签了名字。可是,案子到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来签收应诉材料。被告是一个很要面子的人。据说,被告声称,钱马上可以给,但被人告到法院,面子丢不起。说来也是个“很傻很天真”的借口。但问题是,那个原告撑不住劲了。一干子把矛头推到了律师那里。原告甚至跟被告解释:不是我想告你,是那个律师如何如何……不信你看起诉状,那上面根本就没有我的签名!后来,听说原被告一起来到律师所,找律师的麻烦。再后来,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有惊无险。当然,这只是为第1条注解的情形之一。更有些情况下,明明是当事人向律师陈述过的事实,因为没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案子的审理结果对他有利还好,一旦不利,当事人往往把责任怪在律师的身上。因为没有签名,谁对谁错,到时候也就说不清了。
再说第2条: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当然,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来说,显然是必要的。但这还远远不够。补充一点,算作本条的第二款吧:要在档案袋的封皮上仔细登记如下信息:当事人的资料——尤其是当事人的电话、案子的受理法院、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电话,各个机关的具体经办人或者书记员的电话,举证期限届满日、开庭日期、查封或者冻结财产的续保日等等。别小看这些信息,有了它,工作十分便利,工作效率不受影响。但没有这些,办起事来就没那么方便了,尤其是身在外地时,为了这样的信息,可能要多打几个电话才行。
第3条: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第4条: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想起了自己都觉得好笑,说出来恐怕也会贻笑大方。我刚开始执业时,就亲身感受过这样的尴尬。有次我代理一个在我那时看来已经很大很大的案子(其实标的也就无非是100多万)。因为第一次做这样的大案,心里未免没有什么底气。立案之前,我陪着当事人跑了几个地方,调查了一些证据,也同对方进行了几次的交涉,加强了一些证据。案子到了法院。过了很久,不见当事人与我联系。打电话给他,他支支吾吾,王顾左右而言他。打电话到法院,问案子的进展,法院的书记员一头雾水反问我: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吗?我说不是,是原告的代理人。书记员说不是啊,原告的代理人前几天刚刚收了开庭传票啊。这位书记员为了妥善起见,还专门查找了案卷,最后确切告诉我,原告换了律师。既然人家不满意自己,自己也是新出道的,我甚至连个电话也没打给这个当事人,就这么不了了之了。过了多年之后,这个当事人居然有一天想起了我。他因为另外的一件案子约我喝茶,想听听我的意见。那次,他告诉我,是法院的某某帮他介绍了一个“有经验的”律师,所以就……我对这位以前很有身份的当事人说,其实不便做过多的解释。执业这么多年,听到的、见到的,多了,也便见怪不怪了。还有一件事,发生在我的实习期间,我的老板的一件案子。我们当时代理一个在当地算是名气很大的陶企老板。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标的很小的案子,庭长亲自审理甚至亲自送达传票。后来,陶企老板直接跟这个庭长联系起来,搞得代理人形同虚设,被陶企老板废了武功不说,还连带着丢了几个客户。更有甚者,我在某市执业的律师同行说,在他们那里,当事人一般不请律师,就算请了律师,法官不熟的,能不能代理下去很难说。如此看来,这位实习律师有这样的先见之明,实在是幸甚。
对这第4条,需要补充的是,不但不要写上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电话,最好根据具体的情况也不要写上对方当事人的电话。比如,在你代理原告而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写上被告的电话。因为有了被告的电话,法院可能在查封之前通知被告收材料,这样被告银行里的存款就瞬间转移了。说到财产保全,各地的法院做法又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对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工作做的细致些,对不熟悉的当事人,可能就粗糙些。可不要小看这一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