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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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 壹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此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两种类型。管辖恒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的因素: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系统还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一些法院,某些案件专门由它们管辖。 四、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地域管辖。确定地域管辖时遵循以下原则: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补充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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