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繁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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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匯交發[2006]202號 關於發佈人民幣外匯遠期 及掉期交易主協定的通知 銀行間外匯市場各有關會員: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匯複[2006]186號),現發佈《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及掉期交易主協定》。 請相關會員銀行在收文後儘快安排簽署該主協定,並按規定將協定的副本送交交易中心備案。交易中心將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交易終端及時向市場會員公告協定簽署情況。 聯繫人:張琦 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5號,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郵編:200002 電話:02163298988-5210,3026 傳真:021電子郵件:fxsupport@ 2006年8月7日交易中心啟用位於上海浦東張江的新辦公樓後,電子郵件不變,新的位址和電話等聯繫方式將另行通知。 附件: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及掉期交易主協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 外匯市場 遠期及掉期交易 主協定 通知 抄 報:外匯局國際司,人民銀行貨政司、市場司 聯 系 人:張生舉 聯繫電話5326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綜合部 2006年7月21日印發 附件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 人民幣外匯遠期及掉期交易主協定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為促進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明確雙方在達成的各項交易下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此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及掉期交易主協定(“本協定”)。 第二條 本協議的管轄範圍 雙方在本協議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後相互達成的以及雙方在本協定生效日之前相互達成且於本協議生效日存續的任何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均受本協定管轄。雙方在本協議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後相互達成的任何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均受本協定管轄。除非雙方在特別條款中做出相反約定,否則雙方在本協議生效日之前相互達成且於本協議生效日存續的任何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均自動納入本協議的管轄範圍。 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雙方可以約定將雙方之間達成的任何其他的交易也納入本協定的管轄範圍。 第三條 文本結構和單一協定 本協議的通用條款、特別條款、以及雙方就每一項交易達成的約定(生效的交易成交單記錄有上述約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連同每一個這樣的成交單),構成雙方之間的單一和完整的協議。一方在任何一項交易下履行其任何一項義務,均基於對方承諾在所有交易下履行其所有義務。除非另行約定,一方未能履行其在一項交易下的任何一項義務,均應構成其未能履行整個本協議。雙方基於此原則達成本協定和本協定下的每一項交易。 第四條 文本的優先效力 特別條款與本協議的通用條款不一致的,特別條款有優先效力。 雙方就一項交易達成的任何約定(生效的成交單記錄有上述約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包含該成交單的規定)與本協議的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不一致的,僅就該項交易而言,雙方的上述約定有優先效力。 但是,雙方達成的與本協議有關的和/或與一項或多項交易有關的任何約定(不含通用條款部分),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要求的,則在其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要求的範圍內,該違背部分的約定無效。雙方達成的與本協議有關的或與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有關的任何約定,與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與第三十一條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機構以及中國法律的定義相違背的(依前述各條款的規定雙方可以自主約定的部分不在此限),該違背部分的約定無效。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放棄對通用條款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對第三十一條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機構和中國法律的定義、以及對本段措辭進行任何刪減、放棄、廢止、取消或進行具有上述類似效果的任何其他舉動的權利(依前述各條款的規定雙方可以自主約定的部分不在此限)。 第五條 按約定支付款項 受限於本協議其他條款的約束,一方應當按照約定,在到期日將一項交易下到期且應由其支付的任何幣種的款項按照該種貨幣的市場通行的支付方式向對方進行足額支付。 第六條 履約前提條件 一方履行通用條款第五條的義務取決於以下前提條件: (一)對方沒有發生且持續存在任何一項違約事件; (二)對方沒有發生且持續存在任何一項潛在違約事件; (三)針對相關的交易,提前終止日尚未產生或尚未被有效指定。 第七條 帳戶變更 一方變更其事先指定的帳戶的,應當在帳戶變更所適用的預定付款日之前至少十(10)個營業日通知對方。除非對方就變更帳戶及時提出合理的反對意見,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變更帳戶。 第八條 付款淨額結算 如果雙方在特別條款中約定本條適用於雙方,且如果在雙方之間達成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交易下,在任何一日雙方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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