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1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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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 合理运用诉讼策略,维护客户正当利益 ――北京某置业公司与山西某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导读】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除了在法庭之上的唇枪舌剑,更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 诉讼策略。本案中,天同律师策略运用得当,在庭审中占据优势,并在和解过程中 再度显示出丰富的经验,最终使对方放弃近1.2 亿元的诉讼请求,以620 万元达成 和解协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正当利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置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陈耀权、郭香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某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5)高民初字第758 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7)民四终字第29 号 山西公司前身系山西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1989 年,信 托公司由于违规违法操作,在全国整顿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撤销,清算后 整体移交山西某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后改组为山西公司,即本案原 告),2001 年7 月行政机关指令信托公司遗留问题由山西公司负责。 1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 1994 年1 月,北京公司与美国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共同组建 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目的的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作公司)。双方于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美国公司投入, 北京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用地的全部拆迁工作。由于美国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作公司难以开展经营活动。 合作公司公章被美国公司委派的总经理曹某某控制。1994 年9 月,合作公司总 经理曹某某代表合作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在STAQ 系统非法从事国债回 购业务。1996 年4 月,曹某某又代表合作公司与信托公司中止委托关系,并表明合 作期间债权债务关系由合作公司负责。1996 年 12 月,北京公司经请求,得以更换 新的合作方,原合作公司也作相应的变更登记。1998 年3 月 11 日,北京某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致函北京市工商局,称原合作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北京公司“依法进行妥 善处理”。 山西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在合作期间合作公司以信托公司名义 进行违规操作,欠款本息合计 11000 余万元,依据北京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 要求北京公司承担该债务。 【天同代理】 北京公司委托天同律师代理本案,本所律师经过讨论后,认为本案合作公司和 信托公司对债务的产生都有一定的过错,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针对对 方诉讼请求和理由,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在山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债务是 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北京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作公司债务责任三个方面。 1、山西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山西公司提出,行政机关的《整顿金融信托业的实施方案》明确,信托公司的 遗留问题全部交由山西公司负责,因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所律师认为,《整顿金融信托业的实施方案》中信托公司移交给国资局的资产 2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例 总额是确定的,表明其接收的仅仅是信托公司的原有资产,其与信托公司之间系资 产移交关系,并非全面承接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山西公司无权代替信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2、本案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山西公司主张,本案债务属于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应当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 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认定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债务是合作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因委托合同纠纷引起的, 与清欠链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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