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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票据风险及其防范(三)
第五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
(2)票据权利是一种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3)票据权利是凭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对票据行为人行使的权利。凡实施票据行为的人都是票据上的债务人,所以票据权利是
以票据行为人为对象的。
票据权利是指包括两次请求权的权利。普通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
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受款人,可以是最后背书人,还可能是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
款人。
2.追索权
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请求
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该持票人可以是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清偿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
额的被追索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持票人因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
处,依照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或因继承、公司合并等法定因素而受让票据,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
权利的继受取得。
2.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所谓恶意取得是指明知其前手并无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的行为;重大过失取得,是指受让人并非
明知,但若略加注意,便能明察其前手并无转让票据的权利,而受让了该票据的行为。是否以恶意或重
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应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3.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
无对价或以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享有的票据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享有优于其前
手的权利。是否以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由票据债务人承担。
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即持票人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善意受让该票据的行为。票据法保护善意取得人的票据
权利。
(1)受让须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2)受让人须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3)受让人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受让人须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
【案例】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10万余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10
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甲与乙之
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在从某
胶鞋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胶鞋厂。胶鞋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
用该汇票采购橡胶,采购员黄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
黄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胶鞋厂,胶鞋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来
取。
该丢失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
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10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
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
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胶鞋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
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题】
1.家电商场有无票据权利?
2.家电商场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
3.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
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人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
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
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
“以欺作、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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