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益和股东知情权的平衡-从具体案例探讨公司的司法审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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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找律师,就上牛法网 : 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的平衡 --从具体案例探讨公司的司法审计制度 作者:成尉冰 - 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一、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全面保护股东权益的首要环节,也可有效遏制和及时发 现和公司内的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 二、新 《公司法》第34条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陷入一个两难境地,于是采 取回避问题的保守做法:不明确查阅账簿是否包括原始凭证。 三、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时,司法审计是实现股东知情权同时又兼顾公司利益, 限制股东滥用或恶意行使知情权的最佳选择。 四、在制定 《公司章程》时,可对股东行使司法审计请求权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并 给予适当限制,使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取得平衡。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财务信息知情权 公司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 司法审计 司法 审计请求权 审计救济程序 【正文】 案情简介:并不复杂的案情 佛山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化名)原系某行政部门属下的集体企业,1999年6月底转 制后,原职员邓某和吴某等14人成为股东。 《公司章程》第9条第 (四)项规定股东 有权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邓某为最大股东, 持股从19%增至49%,并一直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吴某一直持8%的股 权。 根据 《公司章程》第20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享有原 《公司法》第 46条、第50条规定的职权。但邓某并未全面履行其职责,其既不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也不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混乱,在邓 某的操控下,被告自1999年7月完成转制以来,一直未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凭证委托独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以至部分股东无从知道公 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公司不管盈亏,到年终时随意提一笔款作红利分配了事,严重侵害 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而邓某等则利用职务之便,随意用各种借口耗用公 司的资产,报销名目繁多的费用,成为最大的获利者。 企业找律师,就上牛法网 : 2004年8月前后,邓某等人提出对公司资产和股东进行二次重组并收购原告吴某和 其他部分股东的股份。吴某对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提出疑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要求对公司自转制以来至2004年8月的资产和账目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后 才能谈股权转让的事,但遭到断然拒绝。 2004年10月,原告吴某根据 《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股东知情 权受侵害为由,状告大兴公司,请求法院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被告自1999年7月1 日 起至2004年9月31 日止的全部财务会计账簿、凭证进行的审计。 2005年5月,法院以原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正当地提出查阅账簿之要求且被公 司无理拒绝,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 审计,该项请求违背了权利用尽原则,且不属于待诉讼终了时裁决的实体权利主张,于 法于理无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什么是股东的知情权?简言之就是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司法》 对此问题没有作正面的规定。这或许是常识问题,尽人皆知,用不着再作正面的规定, 或许是涉及的问题太多太深太宽,难以从正面给出统一的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原 《公 司法》第4条第一款只是就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第32条、第110条、 第175条、第176条就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两方面作了规定。修订后的 《公 司法》第4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71条也从这 两方面作了规定。 “商场如战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惨烈的生动写照。中国有 “知己知彼,百战 不殆”的古训,如果股东对自己公司的真实情况不知、迟知或知而不全,在商场上必然 惨败。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 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知道公司的真实情况为基础。如果股东不知道公司的真实状况,则 无法对公司的人、财、物等事项作出决定,难以行使表决权,难以实现其盈余分配权这 一最终的权益。从这点上讲,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础性权利。离开知情权,股东 的其他权益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内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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