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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索赔 首先介绍争议产生的原因及违约的四种一般救济方法: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保全货物。还介绍了异议与索赔条款中的索赔依据、期限、金额、办法以及罚金与违约金条款。 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1、英国法的规定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2、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3、《公约》的规定(第25条)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三、索赔对象 (一)向买、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人索赔 国际贸易业务中常见索赔事故及可能的责任分析: 案例分析1: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问: 1、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价款? 2、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案例分析: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三)仲裁费用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除仲裁费用的负担方。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仲裁费用一般按争议价值的0﹒1%~1%收取。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的范围; 2、仲裁的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第三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彻底履行 合同执行过程 不可抗力 * *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第一节:索赔 第二节:仲裁 第三节:不可抗力 一、争议的类型与产生的原因 从法律意义上讲,争议是指有关当事人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同主张。 争议的产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合同的争议;另一类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依据某项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提出索赔,例如有关产品责任、侵权、不当得利、商标专利的专有权等方面的争议。 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 违约方根据其违约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或救济(remedy)方法可以分为三类: (一)实际履行(special performance) 即受损方不用金钱补偿等其他方式,而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这种救济方法。但同时规定,一方向违约方提出实际履行要求时,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 (二)解除合同(rescission) 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所谓违反要件,一般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所谓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发生这种结果。”此时,受损害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方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三)损害赔偿(damages) 赔偿损失是处理违约的主要方法,即违约方对因其违约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方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时所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为行使其他处理方法而丧失。 大陆法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英美法则不同,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他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不论其有无过失,也不以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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