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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的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普通检察院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组”是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检察院。 2、专门检察院系统: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3、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 4、产生程序: (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受同级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领导”。监督和领导的具体表现。 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但设有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可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享有不同职权: (1)立案决定权; (2)侦查权(自行侦查和补充侦查); (3)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 (4)出庭公诉权; (5)监督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及执行监督权)。 2、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一个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专门机关。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任务:审判各类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 法院的组织体系 1、普通法院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下、市、地区、自治州等 ) -基层人民法院(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法院。 2、专门法院系统: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3、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 产生程序: (三)法院的外部关系 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 (同检察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表现在: (1)决定案件的管辖;(2)审判上诉和再审案件; (3)复核死刑案件;(3)做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 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内部请求” 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也会导致一系列程序法制度失去意义。 (四)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不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职权,但总体上说,法院的职权包括以下六项: 1、审理权和裁判权; 2、立案权; 3、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 4、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 5、诉讼指挥权; 6、生效裁判的执行和交付执行权; 我国的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或违宪审查权 (五)审判组织 1、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法院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两种。 2、独任庭是指由1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它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3、合议庭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它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合议制的积极意义:集中智慧;防止违法;显示公正。 合议庭的组成和内部关系 合议庭的组织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 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具体可以是3人、5人、7人。具体构成见另表。 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审判长的确定及其职权; -合议庭的评决机制三项原则: 平等、秘密、少数服从多数 合议庭的组成和人员构成 4、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审判组织的性质。三项任务:(1)总结审判经验;(2)讨论重大、疑难案件;(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如院长的回避、再审)。 审判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原则 开会讨论。检察长可以列席,但不参加表决。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 (1)任务;(2)组成的根据和程序;(3)稳定性和数量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联系(刑诉法第149条释义) (1)合议庭原则上有裁决权;(2)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在范围、程序和时间上有限制;(3)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三、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国家的行政机关 (二)普通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 (四)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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