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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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委员会形成 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组成。由鉴定委员推举1名专家为本次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对本次鉴定工作负责。 4.抽取方式: 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和鉴定办事机构,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5名以正式鉴定委员,再分别抽取1名候补委员。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某些专家回避,抽号前将需回避的专家剔除。 5、鉴定会程序,程序如下: (1)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2)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劳动者,后用人单位; (3)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4)双方当事人在陈述及询问笔录上签字后退场; (5)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陈述等进行讨论; (6)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鉴定委员会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6、《职业病鉴定书》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4)鉴定时间。 7、职业病鉴定会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应当包括: (1)鉴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鉴定专家的意见; (5)表决情况; (6)鉴定结论; (7)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8)鉴定专家签名。 职业病鉴定程序 (1)申请:《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2) 提交材料:《职业病鉴定资料签收单》 (3) 受理 :《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专家组形成 :《职业病鉴定抽取专家通知书》《职业病鉴定专家抽取记录》 (5)现场调查:《职业病鉴定调查取证记录》 (6)鉴定会:《职业病鉴定通知 》《职业病鉴定记录》 (7) 结论:《职业病鉴定书》 (8) 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送达回执》 目前存在的问题 1、提交材料问题: 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史等材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第二(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 (1)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2)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2.冒诊断: 申请人各诊断机构要严把资料审核和临床检查关,甚至对照申请表上照片和当事人身份证。 3.推定诊断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不是轻易就肯定诊断,要从正方反方分别分析,做出的结论要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4.诊断受理过程其他问题的处理: (1)《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诊断的,按要求定期复查,不应重新申请诊断鉴定。《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鉴定过,不再重新鉴定。 (2)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应按规定申请鉴定。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应重新申请诊断。 (3)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其他诊断机构已经作出的诊断, 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不得进行重复诊断。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 1.职业病法规定的待遇 1.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1.2 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本法规定: 1.2.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第五十条第二款)。 1.2.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本法规定: 1.3.1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十九条第二款)。 1.3.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五十条第三款)。 1.3.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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