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与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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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冲突现象的存在,不仅使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字号权益或者商标权益受到侵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而且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混淆,使其不能正确分辨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使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在先使用的字号或商标合法权益,本文对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问题,从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的解决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究,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字:企业字号 商标 企业名称 冲突 前 言 企业字号和文字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不仅是企业信誉和商誉的重要载体,而且也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巨大的经济价值。两者的区别在于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而文字商标则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县级(含)以上工商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分级核准注册,企业字号所有人在规定的区域和指定的行业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  文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统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 一 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企业字号和文字商标的冲突在我国普遍存在。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恶意或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形成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二是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二 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 对企业字号和文字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是我国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商标主要受《商标法》调整,商号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一方面,在法律保护的地域范围方面。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实行全国集中核定注册,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及于全国范围。而企业字号则由县级(含)以上工商机关分级登记注册,企业对企业字号的专用权受制于其登记注册的行政区域。另一方面,在法律保护的行业分类方面。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国际分类与企业字号核准所涉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亦存在差别。因此,实践中,企业字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二)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 企业商号和文字商标在功能上和形式上的相似性是两者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一方面,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在功能上存在相似性。二者在区别商事主体、产品或服务和对消费者的引导方面的功能相似。根据企业的商号可以直接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根据企业的商标则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另一方面,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在形式上也存在相似性。由于二者均以文字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可能,从而导致事实上可能会出现二者冲突的现象。 三 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的解决措施 (一)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的预防措施 一方面,在企业设立时,企业应对拟使用的商号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检索,以防止出现拟使用的商号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文字商标相冲突的现象,反之亦然。另一方面,企业注意对商业和文字商标实际一体化保护,将企业的商号与商标统一起来。即将拟使用的商号作为文字商标申请注册,以此防止出现商号和文字商标的冲突。 (二)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冲突的解决原则 对企业商号与文字商标的冲突问题,根据国家工商局199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予以解决: 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为前提。国家工商局199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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