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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培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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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法规培讲座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节 输 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七章节 输 血 第七章节 输 血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第七章节 输 血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 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第七章节 输 血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第七章节 输 血 5.如怀疑细菌污染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七章节 输 血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七章节 输 血 磁县肿瘤医院 磁县肿瘤医院培训讲座 医疗法律法规 护理培训 医务科:严永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及医疗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一章 总则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案例的分析 及医疗风险的防范 * 打 针 患儿A,胖,会发生什么问题? 护士A:……… 打了两针 患儿B:黑,会发生什么问题? 护士B:……… 打了一针 奶奶投诉:侮辱了孩子的人格! “奶奶,我会尽量一针见血,如果不好的话可能两针或什么,奶奶小朋友生病了吗,奶奶为你受了好多罪吗,留了许多汗,来一块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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