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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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3月修改稿)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在一年内达到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学年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期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第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齐学年应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周以上(含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第条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年,超过者,不予注册。第条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第条各专业总学分见各专业。第条第条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零分或不通过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不通过”, “优秀”及“通过”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第十条 有实验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零分或不通过。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第十条 考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第十条第十条 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即:平均学分绩=Σ(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 Σ课程学分 第四章 自修、重修(重考)缓考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者,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第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否则成绩无效(二)课程重修成绩按必威体育精装版一次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重2”等(三)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学分绩计算(四)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除外)。第十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第条 重修和缓考,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第条第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二十条经院系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年。学期开始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考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学者,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考核成绩学时有效。第二十条 休学或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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