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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查验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生产者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五、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日根据生产情况建立生产台账,在台账中需要记载所生产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执行标准、配料成分。
有批量销售的,还需建立并向购买方如实开具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添加剂每日在每种商品制作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并由生产制作人员签字认可。
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定期检验制度
(一)、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定期委托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生产者应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不得超出公示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剂。
五、质量管理制度
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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