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服务贸易法律升级对策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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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TA服务贸易法律升级对策探究

CAFTA服务贸易法律升级对策探究   摘 要 《服务贸易协议》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签订的第一个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区域协议,是规制我国与东盟有关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和解决与服务贸易往来相关问题的规则。分析CAFTA服务贸易规则的规定和实践现状,是当前我国和东盟各国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CAFTA在服务贸易领域合作存在的立法保护不完善、服务贸易壁垒等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CAFTA 服务贸易 升级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1 CAFTA服务贸易框架协议概况及实践分析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CAFTA的主要合作内容之一。2007年1月,我国与东盟10国通过并签订了《服务贸易协议》。迄今为止,在签订的成员中,除柬埔寨之外,其他国家都结束了《协议》的相关审批程序 1.1 CAFTA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协议》是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建设中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相关协议,是规制中国与东盟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部分和解决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依据,它基本参考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一共有4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和机构条款,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 《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开展服务贸易时,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且需承担该协议做规定的相应义务,同时还需遵守各方开放服务贸易所提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各国依据减让表的内容继续开放相关部门。根据《协议》规定,我国承诺将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中所作承诺的基础上继续开放5个服务类部门的26个分部门,东盟成员国承诺向我国开放的行业包括金融业、旅游服务行业、建筑行业等。各国所作出的承诺的依据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服务行业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大多涵盖了更高水平的放宽服务领域的准入限制、许可外资进入本国设立企业、放宽企业设立的股比上限要求等 1.2 CAFTA服务贸易主要合作现状分析 毫无疑问,签订《服务贸易协议》有利于加强我国和东盟各国的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曾经由国企垄断的公共服务行业中逐渐允许民营企业加入,如运输、电力、通讯等领域。通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是其他基础性经济活动的支撑部门,它们的发展状况也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因此,东盟各国适度松开对服务业的限制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多年来,在旅游领域,依据相关旅游经济数据显示,中国游客出境地区前十位中有四位属于东盟国家,而入境旅游的外国人来源地中也四个东盟国家。这无疑是得益我中国和东盟在旅游服务行业的开放和合作。但开放合作的程度并不理想,在开放的同时还作了很多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利于服务贸易的发展。例如,云南是最靠近东盟各国的省会城市,也是我国最早开展大循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旅游合作的国内省份,与东盟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旅游服务合作。菲律宾也大力实施各类政策来促进与中国的旅游合作,如景点开放、游客住宿、饮食服务等,但也同时在饮食服务投资方面作了一些限制,如所投资本未超250万美元的企业不能由外国人独资,且旅游经营商和旅行社的外资比例上限为60%。新加坡在这一方面的限制程度较低,但是也在旅行社与旅游经营者、旅店住宿等方面不予自然人进入。意外的是,泰国只对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的商业存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要求过半的董事会成员拥有泰国国籍,其他各类服务均对商业存在不作限制 在电信领域,不仅是东盟国家,世界上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电信行业都长期处于国家垄断的局面。有一部分国家的电信业己经对外资开放,但是开放的程度也是十分有限,这造成了部分垄断的现象普遍存在的局面。例如,泰国在承诺开放的电信业中,要求所开放的服务外资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5%;马来西亚对其他国家在本国电信行业进行投资的限制已经消除,但规定外资股比上限限制为30%;新加坡在股比上限上也作了规定,若要建立商业存在,则移动服务和电信服务不能超过73.99%;菲律宾已经开放了邮政服务行业,限制规定是外资股比上限40%,且全部高管都需有菲律宾国籍 而在敏感的金融领域,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金融合作,各成员国一直表现出比较支持和鼓励的态度。东盟各国在我国建立了30多家银行类机构,我国的金融类机构同时也在东盟各国成立 10多家分支机构。我国还和东盟中的新、泰、印、越、老挝这5个国家签署了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近年来,我国企业想要在境外上市,东盟成员国已经成为重要的选择对象,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家公司选择在在新加坡上市,拓展其海外业务。协议各方均将金融服务行业列入承诺表中,如果外资想要进入他国金融服务行业,如?y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这无疑为其提供了便利和优惠。不仅在准入方面开放,在外资股比、投资的年限及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流动与合作等亦作出了许多鼓励性规定。即使是经济欠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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