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测绘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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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测绘问题探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测绘问题探析   摘 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2015年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为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类型以及程序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陆续实施后,权籍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本文分析了统一登记工作中尤其是权籍测绘中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可以引发相关工作者的思考,进而调整工作方案,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落实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测绘对策 中图分类号:P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1-0227-01 2016年我国不遗余力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运行,实现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当前社会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合理的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也是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还处于一个过渡期,测绘规范尚不完善,内容相对粗略,测绘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 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存在的测绘问题 就目前来说,由于各种主客观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制度规范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 1.1 机构衔接问题 从目前已经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地区来看,各地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与当地的房产、林业、国土等其它部门进行了有效的机构整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业务也移交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施,效果明显。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各机构的衔接还不够连贯,影响着测绘工作效率的提高。由于各个地区和部门的特殊性,在历史资料的保管、使用、数字化等工作方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规范,还不能高效地共享测绘、登记等数据,制约着登记工作。个别地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认识不足,部分人员阻挠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法定权力,不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调用资料,不采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成果,或是设置重复审查关卡,行使本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的权力。这些问题都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这一新生事物产生了较大影响 1.2 测绘安排问题 机构整合工作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其它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利的审批许可,现阶段大部分地区其它部门还负责不动产的交易监管。这样,一项不动产权利在审批阶段要在监管部门进行一次测量,要发证时可能为了分割等原因又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测量,群众办事非常不方便 1.3 技术标准问题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测绘工作方面来说,当前我国不动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测绘技术标准,测绘过程中困难重重。第一,我国的不动产测绘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尽管《测绘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对地籍、房产测绘等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法规内容并没有全面涵盖我国不动产测绘的所有种类,使得测绘监管工作中存在“盲点”。第二,现阶段的不动产权籍测量工作中,对土地、房屋、林权、草地、海洋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继续沿用分散登记时的测量标准,各个标准的坐标系统、精度要求、数据格式等都不相同,各部门也没有统一的技术平台,不少地区还在使用手工纸质登记,使得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难以实现共享。另外,按照各种不同标准测量得到的数据最后都要统一进入不动产数据库,也会形成宗地边界难以统一的问题 总之,当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现有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测绘工作相对复杂,不利于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2 测绘对策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登记进程,整合原有的工作流程,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使得登记信息更为透明,降低行政成本,缩短工作时间;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登记工作的正确性。针对上文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采取以下对策[2]: 2.1 完善测绘管理制度及运营模式 要完善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过去,我国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的测绘工作多采用国家大地坐标体系或者城市独立坐标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统、精度要求等。这也就导致了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房地产部门或者地籍统计部门有不同的精度或者坐标值,这就使得房产或者地基部门的很多信息不能有效地联系起来,房屋信息不能实现互联互通,不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统一测量工作的开展 2.2 强化不动产测绘服务与监督工作 (1)要做好不动产测绘的宣传工作,提高大众认识,从而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提供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和平台支撑。(2)要重视不动产测绘监督工作,将不动产测绘监管的相关职责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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