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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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及其启示

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及其启示   摘 要 在中国古代各个王朝中,贪污腐败滋生的社会土壤都是基本相似的,造成每个王朝中各个时期的政治清浊或贪廉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原因,是与当时的人治状况、立法、执法与监察制度等密切相关的。两宋时期,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极度发达的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高峰,其反贪腐机制虽承接了唐制,但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本文将试从综合性的角度论述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希望能够对我们建设廉洁政治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两宋时期 反贪腐机制 廉洁政治 作者简介:王乐、舒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6-02 一、两宋时期的反贪腐机制 为了防止官吏贪污受贿、枉法犯罪、胡作非为,以保持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稳定,两宋在继承隋唐五代官制的基础上,不仅设置了一系列的监察官吏的机构或担负监察职能的官吏,而且制订了一整套监察各级官吏的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完善了当时的监察制度,对监察官吏违法犯赃、防止贪污、惩罚犯罪及倡导廉政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宋代中央的监察机构主要设有御史台和谏院。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 ,其属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御史台正副长官的职责原则上总管对朝廷内外百官的监察与弹劾。御史台监察官吏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揭发、弹劾官吏的违法犯罪,包括贪污、受贿、苞苴 等犯赃行为。谏院,其长官称为“知谏院事”,主管规谏讽谕,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 在地方路、州、县多设有监察机构或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吏,旨在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设立路一级建置,设立监司。皇帝通过监司,收州县之权归于监司,监司之权归于朝廷。在路所属的州县地区,设通判一职,以监察地方事务。此外,宋代在中央和地方的仓、库、场、务等一些保管财物的重要场所都设有“监当官”,其所辖官吏枉法犯赃,如贪盗国家或官府财物、或行贿受贿、或索贿刻剥百姓等,监当官负有刺举、纠察、弹劾之责 两宋时期对担任监察官的人有着严格要求:一是“政治尤异”、“忠厚淳直,通世务,明治体”;二是“自来别无赃滥”;三是具有“刚明果敢”、“沉默、端正、守节”、“安道守贫,刚而不屈”等品质;四是具备“贤能”、“高才”等基本素质。这些措施的实行,使宋代监察官吏的政治品德和能力素质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提高 (二)监察官吏的措施和手段 在设置各级各类监察机构与官吏的基础上,两宋还制订出了一套较系统的监察措施。从监督、监察方式而言,一是监察官纠弹。以“掌纠察官邪”为任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院,不仅负责对京、朝官的监察责任,而且兼有对地方监察官的纠察之责。至于路一级的监司,必须“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至于通判、监当司等,则要求“躬自检阅帐籍所列官物”及其它各类具体的监察事务,履行其所属监察、纠弹官吏的职责,以保证朝廷其监察系统职能的正常发挥;二是关系人检举。当职官、干系人、同保人和长吏往往是其官署中官吏犯赃的知情人、见证人或其同谋。按宋律规定,这些关系人都负有检举之责;三是受害人户论诉。按宋律规定,如果平民百姓认为官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依法上告诉论;四是遣亲事卒侦探。即皇帝以其亲近或内侍充当耳目,遣亲事卒微服侦察臣民动静,或刺探官吏是否守贪廉 针对官吏存在官官相护,及受侵害人户惧怕贪官污吏伺机报复和受“讼累”而不敢告发的种种弊端,采取了一系列与监察方式并行的监察手段,从而使有两宋的监察措施显得更为完备。一是周防法。规定各类官吏应依法互察与按察,如尚书省依法可举劾御史台和谏院不履行职责,御史言事可不受御史台主要长官御史中丞的节制等;二是考课法。按宋制规定,宋文武官员实行磨勘之法,按制考核,把对官吏犯赃负有监察责任的人同其切身利益联系起来进行经常、定期的考核监察,有利于提高对贪官污吏的考核监察与弹劾、惩治效率;三是越诉 法。通过赋予受侵害人户或关系人上诉权、越诉权和悬赏告发等手段实现对犯赃官吏的社会、群众监督;四是连坐法。上级官吏对本属官吏负有监督连带责任。凡负有监察和觉举责任的官吏,若本属官吏犯赃,主典官失觉察者受罚,知而不举者与之同罪,通谋作弊者如行贿受贿等加重处罚;即使毫不知情,如果所犯赃罪重大,也要依法惩处受罚 两宋在防止、处理官吏贪污违法方面,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律令条格等法治措施,确定了官吏枉法犯赃的具体罪名和惩治条款。此外,还对官吏所犯苞苴,收、贡“羡余”,违法经商等贪赃枉法行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两宋时期的廉政措施 由于内外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发展,两宋时期廉政的内容与措施也明确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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