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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权若干问题探讨
个人信用权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在商品经济时代,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特别是信用活动的基础,任何商业活动能否顺利开展与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信用权是以信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其他组织信用权等。文章欲就个人信用权设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实现对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权;人格权
信用体现着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而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说是其经济活动中的“身份证”,越来越多以信用为评价标准的商业活动都离不开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审查,比如个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分期付款等。但是,在个人信用交易迅猛发展的同时,信用缺失的现象也逐渐增多,如商业欺诈、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这给信用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更凸显出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党的十六大就明确提出了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政策的指引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要求,个人信用权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和自然人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其是否入典、如何设计权利内容、如何对该项权利进行保护等问题也受到了立法者和相关学者的重视。笔者欲就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理论分析:个人信用权的基本内涵解读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权
“信用”一词,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含义。从伦理道德的角度上说,“信”和“诚”是同义语,“信用”指的是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中就提到“民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后来战国时期的《管子》中则有:“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及至汉代,在儒家思想的“五常”中“信”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见,“信用”在我国的历史文化中早已表现出道德上的要求,这可以说是“信用”在我国的最初源泉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又会有不一样的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认为:“信用即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在市场经济的交换过程中,债权人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给付对价和利息。可见,在经济学上“信用”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
从法学的角度对“信用”进行解释,学者们提出了以下观点:1.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2.信用是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3.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4.信用是指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5.民法上所谓的信用,为社会一般人对于某人之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对上述学者的表述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是指特定自然人就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信赖。理由如下:首先,个人信用应当是对特定自然人“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而不是仅对“偿债能力”进行评价。偿债能力只是作为交易主体经济能力的一个表现方面,仅仅评价其偿债能力不能全面表现出其个人信用状况,生产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也是评价个人信用的内容。此外,交易主体的履约意愿这一主观要件对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一个拥有信守诺言、认真负责等良好品质的人进行交易自然更让人放心。可见,经济能力和道德水平这两方面的因素都是评价信用的基础,因此,个人信用的评价对象应为结合了道德因素的广义的“经济能力”。其次,这种评价是来自第三方的评价,而不是主体的自我评价,个人的自我评价往往相对主观、不全面,不一定能得到他人的认可,而社会评价相对于自我评价来说更为客观、全面,易得到他人的接受。最后,经济主体设立和维护个人信用状况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他人的信任,即使具备了较强的经济能力和拥有了正面的社会评价,但如果交易对方对此不认可,交易仍然无法进行。所以,基于良好社会评价而取得他人的信赖是信用的核心
(二)个人信用权的性质
目前关于个人信用权法律性质的学说纷纭,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个人信用权是人格权。该观点指出,虽然信用权具有很强的财产因素,但其本质上是人格权,而且是一种商品化的人格权,其财产价值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具有实际意义。2.信用权是商事人格权。该观点指出,信用权本质上是一种商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在维护其人格中含有经济利益的特定人格利益时所享有的权利。3.信用权就是商誉权。该观点指出,信用就是商誉,是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不须再对两者进行区分。4.信用权是无形财产权。该观点指出,信用权本质上并不是人格权,而是财产权。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但信用是在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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