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税从无论文税收法定主义论文税务机关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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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税从无论文税收法定主义论文税务机关论文 我国税法中确立“疑税从无”原则研究 摘 要:“疑税从无”是指对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疑点保持质疑,该原则具有强烈的客观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演绎,也是税法原则完整性和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使税务机关不能仅依间接资料而推定课税,从而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成为提升税法立法级别的推动力之一。我国税法立法应恪守税收法定的理念,从明确课税要素、在有关税收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税收判例制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和广度等方面确立“疑税从无”原则。 现代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无论出于单纯的财政目的还是调控经济的目的,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市场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所以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克服市场失灵,矫正收入分配不公,提高市场效率,征税就是最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之一。税收法定原则应被视为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即税收征管中的“疑税从无”。 一、“疑税从无”的理论考察 (一)“疑税”的含义 对于“疑税”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疑税”包括狭义的“疑税”和广义的“疑税”:前者指税种缺乏国家立法的支持,在涉及税与非税的问题上存疑。后者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税种虽有证据证实,但关于待证事实是否属于此税种的征收对象存疑,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一所建筑是否房屋通常不会有争议,但一些非典型的建筑结构如工棚、地下室、工程中的坑道、窑洞等是否房屋就存在疑问。其二,我国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税法立法体制,各级税法立法和司法在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存在冲突,相关标准的模糊加上冲突解决方法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管实践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构成广义上的“疑税”情形。 (二)“疑税从无”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1.税收要素法定是“疑税从无”的第一要义。税收要素是指实体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成立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只要纳税人的经济生活事实即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应税事实满足税法规定的某一税种的全部课税要件,纳税义务就依法成立;只要其中某一项法定课税要件未被满足,则即使其余课税要件全部得到满足,纳税义务也不成立。课税要件应当由法律规定,立法不能授权行政机关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权限 2.税收要素明确是“疑税从无”的内在要求。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相关解释方法也应力求科学公正,内容模糊的解释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背,也是对“疑税从无”原则的不执行。“疑税从无”对税收要素明确的具体要求是:税法中意义不明确的规定应被认定无效。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其中的“偶然所得”就含义模糊。继承所得、接受赠与所得、债务豁免、个人中奖、中彩票所得是否都应当被1895年时的美国税法规定,进口蔬菜必须缴纳10%的关税,水果则免交进口税。当年有美国商人从西印度群岛运回一批西红柿,纽约港的关税官认定西红柿是蔬菜,进口商则认为西红柿是水果,双方争执不下,后经美国高等 二、“疑税从无”原则的价值理性 笔者认为,在缺乏法律依据、课税要件存疑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下,应依税收法定和无税推定原则,作出“疑税从无”的判断。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定,其价值理性在于: 1.“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国家契约说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与统治者之间订 2.税收法定及“疑税从无”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法律的基本价值理性之一是通过对行为正义的描述和责任的分配来指导 3.“疑税从无”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高标准要求。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或事实,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征收税款,既不能放弃征税,也不能变更纳税义务的内容(如与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达成和解或协议,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无法律依据而减免税款)。在实际征税中,存在直接资料难以获得的情况,此时是否允许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所得的间接资料来推定课 4.“疑税从无”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内在要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 5.“疑税从无”是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率 三、我国实行“疑税从无”的立法建议 “疑税从无”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演绎,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但该原则的适用往往引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在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冲突。从“疑税从无”的法社会效果来看:一方面,该原则是作为保障纳税人财产权的制度出现在整个税法框架中的,它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平等、公平的适用;另一方面,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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