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评残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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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评残的探讨

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评残的探讨   摘 要 本文指出,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盆部损伤进行评残,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具备更加科学的数据支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相关标准,通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交通事故鉴定案件资料盆部受伤病例进行分析。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盆部损伤状况较为严重,其中主要包括骨盆粉碎性骨折、尿道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等,需要按照科学的标准加以考虑 关键词 交通事故 盆部损伤 评残 作者简介:祁素梅,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类;郭嘉,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75-02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尤为惨重,对于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案件众多,致残率较高,科学、合理的盆部损伤评残能够为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方判罚提供依据 一、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评残标准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进行评残 (一)III级伤残中关于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标准界定 在交通事故中,盆部损伤致使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者是完全萎缩;大便与小便失禁,并难以恢复,可以判定为III级伤残 (二)VII级伤残中关于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标准界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盆部损伤致使骨盆倾斜,上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遭到破坏;一侧输尿管缺失或者是闭锁,另一侧的输尿管出现严重狭窄 (三)VIII级伤残中关于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标准界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在6cm以上;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者是一侧输尿管缺失(或者是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尿道严重狭窄 (四)IX级伤残中关于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标准界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骨盆倾斜,上下肢长度相差在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被切除;一侧的输尿管缺失或者是闭锁;女性子宫部分被切除;直肠、肛门损伤,并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在此状况下,可以判定为IX级伤残 (五)X级伤残中关于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的标准界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者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并且直肠以及肛门损伤,形成瘢痕,同时排便功能出现障碍 二、交通事故致盆部损伤评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鉴定机构 目前,针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伤残鉴定缺乏专门的法律标准,在机构设置上,存在随意性大、不规范、充分设置以及不科学等诸多问题。公检法、医院、医学院校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纷纷设置个汇总伤残鉴定部门,各机构在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职责不清、性质不明,甚至出现重复鉴定等现象,不仅仅增大了伤者的精神痛苦,更增加了伤者的经济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个别鉴定机构在自身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管理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各个机构对于伤残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上存在差异。鉴定机构对于受理的程序、鉴定时限、鉴定方法以及鉴定结果也不相一致,给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的办案取证带来诸多不便,也造成了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上的浪费 (二)鉴定标准 2002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至今已过去十余年,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鉴定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讲,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完善的细则参考。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关于盆部损伤的鉴定相对于其他部位是比较少的。并且,由于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当事人的受伤类型也在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但是,关于较为严重的盆部受伤,在评残标准上相对较低,并存在漏洞。同时,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体残废不仅仅是生理上的,更关键在于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社会功能。而对于社会功能的检测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进行定量以及定性,缺乏足够的公正性。因此,需要通过有效措施,加强标准制定的科学化与权威化 (三)监督机制 在交通事故导致的盆部受伤的评残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盆部评残过程中,潜在的人为因素对于评残的结果影响较大,甚至在某些状况下,不法人员扭曲了鉴定结果,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同时,监督机制的缺乏也进一步导致办案条件相对不完善,对于司法形象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正常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往往会引起不和谐因素 (四)鉴定人 交通事故导致的人体部位受伤,对其进行评残时,需要由评残机构采取措施进行鉴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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