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开发利用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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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开发利用对策

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开发利用对策   [摘要]《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全国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三项主要指标进行了相应调整,京津冀三地这三项土地主要指标也面临不同方向和程度的调整。应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重点领域、重要功能区、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对策措施 [关键词] 京津冀协同发展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建设用地总规模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1-0046-05 2016年6月,国务院批复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土资发〔2016〕67号]。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针对各地出现的建设用地指标提前告罄、基本农田标准不一、质量下降等现实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开发利用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理的土地资源保障。全国各地土地开发利用将面临相应的调整和应对,京津冀三地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出现不同的调整,这一调整既反映了京津冀三地各自现有土地资源的赋存特征和开发利用现状,也充分考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带来的土地开发利用需求变化,将会对京津冀三地的土地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出新的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十三五”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需要尽快确立适应新变化的土地开发利用对策,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 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整的重点 《纲要》调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三项土地指标的相应调整,主要是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各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出现的问题,和未来的战略定位提出的用地需求。二是对于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向和重点进行了优化调整,主要是体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质量、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等战略导向(表1) (一)调整的主要指标变化 关于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比《纲要》原来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增加6000万亩,增加3.3%。关于基本农田,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到2020年,确保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比《纲要》原来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1400万亩,减少0.9%。关于建设用地,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61079万亩,比《纲要》原来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5219万亩,增加9.3%。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的方向和重点变化 一是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允许各地依据土地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为基本农田,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坝区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现基本农田数量稳定、布局优化和质量提升(表2) 二是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用地供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原有生态用地不减少、新增生态用地能落地;严格保护水体、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生态廊道、城市绿带、生态岸线、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三是合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合理提供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是严格控制超大、特大城市用地规模。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要求,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进一步通过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方式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潜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城市群集约用地,防范和杜绝“摊大饼式”城市扩张 五是大力提升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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