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探析助人安乐死法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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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探析助人安乐死法理

从刑法角度探析助人安乐死法理   摘 要 安乐死原因种类繁多,而每一种类又有不同的责难性学理和伦理上。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最普遍情况是患有不可治愈的病人因无法忍受治疗的痛处而主动要求医院和家人对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居多。安乐死具有尊重人性、维护生命尊严之外、无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其做法也逐渐获得老百姓认可。未来,我国在刑法中增加新的正当行为条款可以帮助安乐死形成制度化和法律依据。基于此,本文从刑法角度分析助人安乐死的法理问题,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刑法 安乐死 法理 作者简介:赵文婧,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16 生存是每个人的权利,虽然每个人都将必然会走向死亡,但是这种死亡的权利究竟是不是可以通过“安乐死”的方式予以产生则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以及生命延长医学技术的研究正在让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了我国对于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如何让助人安乐死的问题既能够符合人们的道德规范,又能够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也成为研究学者以及公众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从刑法角度分析助人安乐死的法理问题,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立法提供帮助 一、安乐死的含义及分类 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是安乐死的起源,原本解释为 “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当前安乐死的说法已经发生了转变,其被《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进行了新的注释,将其解释为对于当前已经无法挽救或者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依照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个别刑事案件和司法案件中对其也予以了回避。这就让“安乐死”的定义和种类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之中,存在含糊不清的情况。依照事实情况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恒定,需要对安乐死依照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分,将伦理上的“安乐死”,以及学术上的可责难性予以划分和区别。所以,我们针对不同的安乐死种类,其安乐死合法性也是有待探讨和区分的 一般安乐死的实施划分成为主动和被动,对于主动安乐死来说,其主要是以作为的方式,接受实现不可治愈的病人主动申请过程,其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以及药物的方式结束不可治愈的、存在病痛的人生命。而被动安乐死则更多的是以不做为的方式对人的生命予以结束,或者对存有病患的人员,以及或者患者予以放弃治疗,让其自身自灭。另外,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也是安乐死的根据实施对象做出的区分。自愿安乐死,简单来说,是指在不可治愈的病人心甘情愿的基础下,对其本人实施的安乐死;而非自愿的安乐死则是在不可治愈的病人无法对自己的意愿予以情绪表明,在此情况下所实施的安乐死。需要解释说明的地方是,此时的“非自愿”只能做有限定性限制的理解,不论在法律还是伦理道德上,都不允许别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坚决遵从病人本人实施安乐死的态度。本文中提到的这几个安乐死种类在词义广义解释的内容,均属于安乐死范围内,但是因为其所涉及的法律意义,以及所实施的行为有所不同,这就让其法律的应用出现不同,其范畴当然自然存在差异性。从民法的视角来说,被动安乐死则主要是对救治无望的生命予以停止医疗治疗的手段,是否继续无功用治疗、是否继续运用医疗措施维持不可治愈的病人的生命延续,其治疗结果的决定权归属患者本人及其家人意愿治疗的范围。换句话说,病人及其亲人家属有自主选择选择放弃治疗的权利,这种行为在原则上与社会伦理并不违背,但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被动安乐死的方式则为医生没有作为的能力和病人医疗救治行为的放弃,也就是说患者的生命与医生的行为具有紧密的关系,这容易成为不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对于安乐死来说,其无论从伦理道德上来说,还是从法律依据上,都不具有形式违法性,也正是因为此,安乐死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性,这也是法律界所无可争议的认识。但是,对于不可治愈的病人来说,其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一,依照目前的医疗水平来说,无法救治绝症病人所患之病和延续病人的生存周期;第二,病人已濒临生命体征结束;第三,垂危病人本人所患疾病痛苦,结束体征是解脱;第四,病人表达了自愿结束生命的意愿 二、我国安乐死的现状及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学理争议 在我国,虽然个别地区有偷偷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司法和刑法法律的合法地位。据现实行实施的刑法解释,安乐死还是归属于故意杀人罪。其??负的法律后果,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和安乐死都应当是在病人极度痛苦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符合其个人的意愿和想法。此方面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安乐死在我国已经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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