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及一般国际法异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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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及一般国际法异同

从疯牛病案看欧盟法及一般国际法异同   摘 要 风险防控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广义的环境领域,包括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广泛的适用与推崇。其中,疯牛病案是该原则在欧洲法院适用的发端,从中可以探寻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及方法。在国际法上,风险防控原则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存在另一?与风险防控原则既有差别又有联系的法律规则,即防止原则(the preventive principle) 关键词 风险防控原则 欧盟法 疯牛病案 国际法 防止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01 一、概述 风险防控原则源于上世纪70年代德国的《空气清洁法》,并随后进入了环境法领域。在欧盟内部,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防范国际经济贸易对公众健康带来的风险的需要,风险防控原则一直被大力推崇 首先,欧盟在基础条约层面肯定了预防原则的指导地位,《欧洲联盟条约》在其第130条第R款(修订后第174条第2款)中规定: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应当以风险防控原则为基础 此外,该原则通过欧盟的二级立法在环境、食品安全、国际贸易等方面对该原则的实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疯牛病案(C-180/96)对该原则适用的具有深远影响,在欧洲法院中首次体现了利用该原则保护人类健康的理念 二、疯牛病案(United Kingdom v. Commission) (一)基本案情 疯牛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出现并于欧洲肆虐。尽管当时还没有科学依据能够证明“疯牛病”是否会经牛肉传播给人类,但也无确切证据排除这种可能。1996 年英国一例疑似疯牛病导致死亡的案例造成了欧洲人民对疯牛病的极度恐慌,从而使消费者对欧洲牛肉尤其是英国牛肉的信心发生了严重动摇。在该年3月份,欧盟委员会为维护欧洲牛肉市场的整体利益,保障公众健康,决定全面禁止英国牛、牛肉和牛肉制品的出口。英国政府立即要求欧盟委员会取消禁令,然而委员会拒绝给出令英国满意的答复。1996 年5 月, 英国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并认定其违反了包括相称性原则、法律确信原则、商品自由流动原则等一系列欧盟法规则 (二)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完全驳回了英国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专家意见,源于英国的疯牛病是导致克雅氏病最可能的原因。因此存在有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的危险。据此,委员会依据指令采取行动的前提条件成立,禁令的作出是合法且正当的 而在关于称性原则的论述中,法庭作出如下阐述:“当欧盟机构判定对人类健康存在不确定的潜在威胁时,可以无需等其变得更加严重及显著,而采取提前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本案中,出口禁令只针对不确定是否感染或怀疑感染了疯牛病的牛所生的六岁以下的小牛。而疯牛病是的传染方式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其是否能通过母婴传播。再加上当前缺乏一种将感染的动物分类并控制他们的活动的机制,这意味着,对于一头母牛,我们无法确认她是否感染了疯牛病,以及它的孩子是否被该疾病传染。因此,不能认为,在没有确切科学依据下,就采取禁止活牛出口的措施是不合适的 (三)欧盟法中的风险防控原则 这次事件促使欧盟对传统的科学发展模式和风险评估方法进行深刻反思。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爆炸式时期,许多科研成果及其应用具有不确定性,损害后果与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复杂和扑朔迷离。在缺乏明确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如果因科学上的不确定而不采取措施,任由损害发生,或着因不确定而推迟对风险的防控,可能导致严重而难以弥补的后果 判决中法院作出的阐述现在已经成为了欧盟法中关于风险防控原则的司法定义。即“当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但却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于环境、人或动植物的健康存在潜在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可能与欧共体一贯保持的高水平保护标准发生冲突时”,欧盟可以运用风险防控原则处理这种危险。在疯牛病案中明确表明了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实际上,适用该原则存在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产品、行为或过程对环境或人体及动植物健康存在潜在的而已经表明的危险 第二,这种潜在危险影响在科学不确定 第三,潜在的风险违反了欧盟的环境保护标准,从而有必要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对其加以避免 三、欧盟法和一般国际法关于风险防控原则的异同 近年来,风险防控原则也进入到了一般国际法的领域,并体现在一些宣言和条约中,例如《里约宣言》第15条。国际法中的风险防控原则是欧盟中此项原则在更广阔范围内的发展,然而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二者仍存在一些差异 (一)是否构成法律渊源的态度差异 在欧盟内部,风险发空原则可直接适用,属于欧盟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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