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他国经验发展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理论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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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他国经验发展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理论探究

借鉴他国经验发展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理论探究   【摘要】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和存款保护体系是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自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由捷克于1924年建立以来,其已是各国基于维护存款者信心的共识。文章通过对比美、德两国存款保险制度得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的必要性,并作出预测和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担保 一、对比分析:美、德存款保险制度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但从政府管理与市场约束这两个层次来看,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存款保险模式;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这两种制度的运作基本上是成功的。尤其是德国,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从未发生过银行危机。以下从两国的组织模式、投保方式及保险范围、保险基金来源与赔付金额、监管环境等四个方面展开对比分析: (一)组织模式 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二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三是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由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德国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范。1974年德国建立了现行的自愿存款保险制度。1998年8月,德国颁布实施《存款担保与投资人补偿法》,从而结束了非官方自愿性保险在德国一统天下的局面,构建了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范围 美国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等都参加了存款保险。FDIC只对银行存款人提供保护,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并且只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保险,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不予保险 在德国的存款保险机制下,自愿保险原则体现得较为充分。由德国三大银行业协会构建的存款保障体系对居民、非居民存款,境内、境外存款,本币、外币存款均提供保护 (三)保险基金来源与赔付金额 FDIC的资金由会员银行提供,2006年数据显示,其管理着120亿美元的保险基金,相当于被保险存款的1%以上,FDIC还有权从财政部获得30亿美元的借款。从1933到1993年,FDIC一直实行统一费率,即根据银行存款的规模,而不是依据其风险征收存款保险费。统一保险费率征收方案的最大弊端便是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FDIC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于1993年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这种以风险为依据的保险费率大大减少了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动机 德国三大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一般来自于参加保险计划的会员银行按一定比率缴纳的保险费。德国的存款保险赔付金额与其它国家相比较高。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及其信贷银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额是所在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而且,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 (四)监管环境 两国模式均表明监管环境对存款保险绩效的影响是相当大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银行业危机很大程度来自于不审慎监管;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德国监管环境良好。德国的银行协会、审计协会有很强的监管权威,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关系使得处理经营失败银行时坚决而迅速;此外,经济和反破产的立法倾向有助于避免道德风险 二、有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至今仍未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隐含的存款担保在国内盛行――没有银行法或其他政府法规做出存款保险的明确规定,但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和存款人都相信在银行破产时,政府会采取措施保护银行体系 首先,国内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一旦银行破产或面临清算,个人储蓄帐户将优先受偿,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的不平等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保护更为可信。存款保险制度减少银行挤兑的功能取决于在银行失败破产时存款人确信的可获得保护的程度 最后,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受保护的除了存款之外,还有银行业本身。然而对银行业的保护却只会削弱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有关国内存款保险制度的预测和建议: (一)时机选择问题 上述通过隐含存款担保制度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笔者阐述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但必要性绝不等同于紧迫性。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不宜操之过急(王国刚,2 0 0 7)。在整个银行部门运行状态良好、公众建立存款保险的愿望并不强烈时引入存款保险机制较为适宜(波多野睦夫,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副总裁,2005)。我国现今银行体系较稳定,是政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良时机 (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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