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例法律适用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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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例法律适用性思考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例法律适用性思考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社会现代化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法制体系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各类型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性问题。由于适用法律不统一,不仅容易产生矛盾,严重的甚至会激化本就恶劣的医患关系,对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律适应性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纠纷 法律 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05 fr 一、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有广义上的定义,由于其定义过于宽泛,目前很难从法律适用性角度进行讨论。本文所探讨的医疗纠纷都是狭义上的,即指在医疗活动如诊疗、美容、护理、医疗服务与管理等过程中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11正式实行后,法律界普遍认同关于医疗纠纷的分类,即将其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其中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关于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对其内容、效力等方面发生的认识纠纷和矛盾冲突。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服务过程中,出现患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二、法律适用性现状 当前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对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基本认同。医疗纠纷审理中法律适应性的争议主要存在于侵权纠纷案件中,当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这一观点中认为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适用于过错赔偿和事故赔偿。持这一观点的专家学者理由是有关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原则、计算方法以及范围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又明确指出医疗机构无需在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情况下承担对患者的任何赔偿责任。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责任鉴定和审理 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一方面由国务院直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质是行政法规,应主要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行政程序依据,适用范围限于行政裁决或者是行政调解的依据,以及对纠纷中相关责任人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不应将其置于《侵权责任法》和《民通法则》之上。另一方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非医疗事故相关医疗机构无需担责的规定应正确理解。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若患者的合法权益实际受到了来自医疗机构造成的侵害,但案件本身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虽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机构或相关负责人不需要承担对患者方面的赔偿责任。但在审理中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方的责任进行判定,并对患者实施赔偿 (二)适用《民法通则》,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在这一观点中认为,《民法通则》适用于所有非医疗事故案件审理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同时对于《民法通则》中没有的相关规定条例,应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理由是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上高于行政性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立法法》中的原则,若上位法中有相关规定的,在审理中适用上位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上位法中没有相关规定的,才适用下位法中的相关规定。因而《民通法则》适用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若《民通法则》无明确规定的,则适用《精神损失解释》和《人身损失解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例如计算残疾、思维等赔偿金的方式、标准等。若以上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这一观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实行《侵权责任法》后,关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标准、责任划分、原则等都有更加清晰和合理的新规定,因而这一观点也不够全面 (三) 分别适用 这一观点认为在非医疗事故案件审理中和在医疗事故案件审理中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而言,就是当案件鉴定为非医疗事故或者鉴定为非医疗事故案件但存在患者权益被侵害时适用《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鉴定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在法院案件审理中,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行政法律都可作为适用依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此为赔偿标准。而其他赔偿标准参照《民法通则》。虽然这会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异化,但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在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这一观点,成立的理由本身就很牵强,若付诸实践无疑会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一方面法院受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后,法律法规的适用不可根据医疗事故是否成立进行区别,因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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