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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摘 要 农民工是具有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双重身份”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总体法律意识不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不理智的手段,通过上访或围堵债务人来维权。农民工因讨薪、维权而发生的恶性案件每年都会出现。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制度,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疏导农民工维权途径,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河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的调研,总结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工作的情况,分析现状,探析深层次原因,并结合国家政策和立法宗旨,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援助 机构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HBF[2016]D041)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曹海青、尹巧蕊、齐蕴博
作者简介:李进,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事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17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晚,上世纪90年代,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在律师事务所的推动下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模式,主要包括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广州模式、郑州模式和武汉模式。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根据会议精神,2016年司法部先后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司法行政系统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讨薪、维权等服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和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
二、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情况的现状
通过调研、查询裁判文书网及实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结出我省农民工主要权利受侵害的种类和内容,并将其归总如下:
(一)农民工与土地相关的权益纠纷
农民工与土地相关的权益纠纷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民工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同时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越多越多的土地,导致农村的土地被大量的征收,用于开发,进行城市建设。而村委会却通过制定村民管理规定,将常年出村在外务工的人员或者在城市已购房居住的人员,界定为非村民。这样当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款就不会分配给这些所谓的非村民,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没有学历或者年长的农民进城务工往往从事的是体力劳动或者是职业准入门槛较低的服务行业,例如工地的施工人员、家政公司的保洁人员。由于这些行业入职门槛低,市场用工量大,流动性强,用工单位鱼目混杂,层次不齐,导致很多农民工并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一旦在发生从事劳务过程中的人身损害,用工单位或个人往往推卸责任,强势打压农民工,导致农民工无法通过协商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面对高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农民工又望而止步,不敢涉诉
(三)农民工劳务纠纷
由于农民工总体法律意识较差,文化知识水平较低,从事职业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当雇主或用工单位,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中,由于具体承包人需要先行垫资,当发包方不能及时给付相应价款和报酬时,承包人往往会将责任归责于发包方,让农民工向发包方索要,而发包方与农民工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农民工只能向承包人索要,这就造成具体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受到严重的影响和侵害
(四)农民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农村医疗水平较差,当出现重大疾病或者手术时,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在医疗条件较好,医疗水平较高的城市就医。但是当出现医疗侵权时,农民工作为利益受损方要求院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院方往往会以手术很成功,是由于患者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是以患者自身体质为由否认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农民工往往会选择诉讼。但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适用通常谁主张谁举证,患者需要举证院方具有过错,这加重了受损害方的举证责任,对不懂法律,不懂医学知识的农民工来讲是不可能完成的事项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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