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法治思想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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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法治思想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包拯法治思想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安徽合肥包公祠的楹联上书:“正气耿光昭日月,廉洁清枥妇孺知”、“为官存正气,从政树廉风”。包拯“司法之神”的形象,自宋朝以来就是中国古代传统司法公正观念的寄托和象征。本文通过对包拯法治思想的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以“清官”闻名于世的包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其法治思想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包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任用良吏 包拯具有丰富断案经验,他认为司法活动的关键是“长吏之任,尤在得人。”包拯认为选拨的必须是“廉干中正之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可以委以重任。官吏的选拔和任用要做到“唯才是举”。他认为,官吏是联系统治阶级与百姓的重要桥梁,因为“况朝廷比下诏令,未尝不以宽民恤物为先,而有司往往不即遵行。是陛下有忧民之心,而民无由知。使王泽壅于上,民情郁于下,此皆向者有司之失,恐非所以流布恺悌,慰安元元之深旨也” 包拯强调不同的职官,要选合适的人。如果众官吏齐心协力,那么皇帝便可“垂拱抑成,无为无事”。包拯认为:“讲求治道,外则默郡守县令不才贪儒苛虐之辈,以利于民;内则辨公卿大夫无状馅俊朋比之徒,以肃于朝。”只有通过“杜绝回邪,振张纪律”,才可能“教谆于上,民悦于下,足以导迎和气,驯致太宁,不亦盛哉!” 包拯上书建议对司法官员的任免机制进行改革,以免“下不堪命,卒致溃乱。”他强调作为官员不能过多地干预民众的生活,只有顺其自然,才能治理好民众。包拯对于“其廉谨自守者,则以为不才,酷虐非法者,则以为干事”的为官标准十分厌恶。包拯认为清廉审慎,对民众不以苛刻相对,这才可以称之为“良吏” (二)止绝“内降” 所谓“内降”是指皇帝及后妃违背正常行政程序从内部发出的命令或者指示,要求国家机关的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思处理某一具体案件。这是当时特权阶层利用特权干涉司法的一种典型形式,严重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进行。包拯在奏折《请绝内降》中指出“凡有内降,莫测夤缘,尽由请托,盖倾邪之辈,因左右之容,假援中闱,久渎圣化 。” 在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然而个人的意志并不是坚定不变的。包拯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危害性,于是建议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小有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只有如此,才会“法存画一,国有常格”,国家法令才会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可“示信于天下” 包拯同时认为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法律本身是否合乎现实情况而改变。如果法律“蠹政害民”,就应当毫不犹豫地予以修改。包拯知谏院时,多次弹劾权幸大臣,且“披沥肝胆,冒犯威严,不知忌讳,不避怨仇”。明人胡伊称包拯“举刺不避乎权势,犯颜不畏乎逆鳞。” (三) 务得慎刑 包拯在一生中与许多司法官员打过无数次交道,深知“苛虐之人”充斥于各级司法机构。因此,包拯主张坚决“屏而不用”“刻薄好进之吏”,并且“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 对死刑,包拯更是抱着极其谨慎的态度。因为“设按刑之司”的目的即是“盖虑郡县长吏或不得人,刑罚冤滥,失之纠察,而大狱出入,未尝按问,细故增减,即务举劾”。因此让提刑司“尽时亲往审问决断,所冀刑狱无或冤滥。” (四)明正赏罚 在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官员徇私枉法的现象司空见惯。包拯之所以可以名垂青史,为后人所称道,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他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不畏权贵、执法如山,故有“包青天”之称 包拯在刑罚施用方面则认为,刑罚施用的程度应与罪犯的犯罪行为相适应。赏罚要分明,同时赏赐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随意为之。若赏罚不分明则法律就会被束之高阁,丧失其权威性。因此就要求皇帝以及特权阶级严禁干涉司法案件的审判,以此体现司法活动的公正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记载:包拯“又迁枢密直学士、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吏民畏服,远近称之。” 二、包拯法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包拯法治思想囊括了公正司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们可以从中汲取许多合理的成分用于司法体制改革 (一)强化司法为民的观念是前提 民本主义的精神贯穿着包拯的法治思想。包拯在对宋仁宗的奏折中写到:“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 司法官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际解决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必须牢牢把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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