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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如何重塑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
大数据如何重塑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 当前,大数据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尤其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正负影响。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多发,经济形势下滑,纳税人权利意识不断高涨,更应警惕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
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将会产生何种影响?
一般认为大数据是由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的数据构成的数据集合,是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通过数据的整合共享、交叉复用等过程最终形成的智力资源和知识服务能力
因此,不论是从数据的数量,数据分析的速度,还是数据所承载的内容,以及可能提取的价值而言,大数据都可能对人类的行为心理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产生巨大、长期、深刻的影响。自然也会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产生巨大、长期、深刻的影响。而且,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并不是直接完成的,而是通过改变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去间接实现的。实践中,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会因为现实税权合法性与合意性的大小、利益索取与奉献的比例,即公正性与平等性、权利结构诸要素、权利类型诸要素、权利性质等要素的不同而不同,甚至大相径庭
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机理与主要启示有以下五点
一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是必然和巨大的,同时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作为税收治理者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
二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根本在于国家最高税权的合意性与合法性之大小。因此,对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大数据的使用必须谨防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防范系统性社会风险的发生
三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途径与着力点复杂多样,难于精确把握
四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既是全面的,也是深刻的,更是?犹?、隐蔽的,不可忽视
五是大数据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影响,长期看,利好;短期看,或利空。因此,借用大数据必须统筹协调
大数据对当下中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提出的挑战与告诫
第一,由于税权合意性与合法性不尽人意带来挑战。毋庸讳言,在“4Q”期运用税收大数据,完全可能更多地促使政府征税权的扩张,加剧税权的滥用与腐败,恶化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背离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事实上,以“互联网+税务”开启的税收大数据运用计划,已经成为中国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重构必须直面的首要且根本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修订意见稿)》,已经呈现五大扩权意向,可以说,《修订意见稿》就是一个为大数据背景下税权扩张预留开口的文本。逻辑上,这个《修改意见稿》一旦顺利通过审议,至少在税收执法领域,将对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与消极的影响,必须高度警惕
当然,并不是一定要反对征管权扩张,关键是就税收是国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与手段之关系,国民交税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之本质而言,扩权必须与税率的动态互动机制建设联动,与用税的质量和效率联动,既要“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之所需”,也要与非税收入体制的改革联动,避免费挤税的现象发生,自然也要与税权的“闭环式”监督机制建设联动,能将税权真正“装进制度的笼子”,同时要与纳税者权利保障机制建设联动
第二,由于税权监督制衡机制未形成“闭环”带来的挑战。“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缺位,意味着下对上的监督、外对内的监督、软监督与硬监督乏力。综合表现在:权限制约、程序制约、权力控制、空间压缩、流程制约、内外监督等方面存在缺位、错位与失位现象。逻辑上,也就很难对税权实施全面、有效、彻底的监督,包括对大数据权力的监督,防止税权的大面积滥用和腐败
第三,纳税人权利规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这个规范体系主要是基于征税人的聚财意志建立的;对征纳税人行为事实如何之规律尊重不够;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也不可能实现平等的交换;而且较少符合人道自由原则;存在内在矛盾和冲突,既有结构性的,也有类型的。同时缺乏体系性与周延性
第四,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保障机制滞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税制四大系统仍然从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纳税人权利生态保障机制的运行态势,主导纳税人权利生态机制的运行方向与效率高低。因此,由于初级阶段的特定国情与税情,当前中国纳税人权利生态系统的立法、执法与司法保障机制,也就处于初级阶段,处于低位阶,亟待优化和提升
第五,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淡漠。如果一个社会纳税人权利意识强烈与淡弱,直接与税收大数据权力的扩张相关,遏制或者消减税权腐败与滥用行为。遗憾的是,当前中国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皇粮国税依然是绝大多数国民的纳税意识,再加上“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税种格局的制度性安排会麻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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