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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7).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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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押(★★★)(P244) 1.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1】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解释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解释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权利质押(P245) (1)有价证券的质押: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设定质权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2010年) A.可以转让的股权 B.应收账款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存款单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应收账款和存款单均可以设定权利质押;(2)选项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08年)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答案】ABCD 五、留置(★★)(P246)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解释】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仅限于动产。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留置权问题,但是根据《合同法》第395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仓储合同也可以适用留置权。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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