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国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问题的研究
我国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问题的研究 摘 要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这是权力制衡原则与我国宪法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形式。随着检察权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种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为一谈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使检察机关的权利越来越大,但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似乎成了法律上与实践中的双重空白。那么,现阶段,本文认为区分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适当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利,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强化法律监督权,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 混合 分离
作者简介:杨肖月,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01-02
一、我国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法律监督权一直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机关不仅要行使自身的检察权,还要兼顾形使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的司法监督权,这难免会使检察机关的权力发展膨胀,也难免会形成一种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的局面,要想使二者分离开来,各归其位就要首先分析清楚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实行检察权是中央王权控制司法审判、防止地方权力膨胀的手段方法。随着社会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权也从根本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实施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众所周知,善法会加快社会发展的脚步,恶法会阻碍社会前进的步伐。正因为法律的实行已经在我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所以法律监督制度也就应运而生。现今我国的法律规定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然而,在我国,检察院的权力不仅仅只有监督权,还包括公诉权、部分案件的侦查权等权力。正如法国法学家爱马萨别所说:“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蓬勃的、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自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是信托给他的,它揭露一切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并追究这种行为的责任,如果这种秩序遭到非法的侵犯、它本身必须负责任。” 从这句话的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职责并不只是法律监督。检查机关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不是一种简单的等同关系。在我国,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法律监督权与检查机关的公诉权和侦查权等是一种并列关系
(二)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差异性
一方面,二者的性质方面存在差异。所谓法律监督,即对立法机关所立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是立法权力的一种扩张。法律监督是国家政体和宪法层面的概念。但是对于检察权来说,它并不单单是某一种权利的专属,而是如前文所述,它具有元性
另一方面,权力设置的目的及承载的功能不同。针对检察权来说,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类型,属于被监督的对象。而法律监督权是用来保障法律被正当实施的,有一种护法的属性。二者的诸多方面的不同和差异就决定了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不能完全重合,混为一谈
二、关于我国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问题的分析
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权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的公权力,它由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组成。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公诉权以及侦查的过程中监督的缺失就日益明显
(一)对我国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混合现象的质疑
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以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换言之就是权力制衡。权力制衡顾名思义,就是说使权力与权力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然而,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它还有公诉权,重大案件的侦查权,司法解释权等。那么针对检察机关的这些除法律监督权以外的其他权力由谁来监督?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侦查权等权力将得不到监督,亦或者是一种自我监督。虽然说在我国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这种权力形式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形式,但是面对社会生活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这种权力制衡形式会不会使检察机关的权力日益膨胀,这是现在我面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核心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一个共同的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然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常设机构,不可能随时随地都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监督,也不可能深入到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中,换句话说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达不到实质监督的效果。举例来说,比如,检察机关是通过公诉权才深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那么,对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也需要有一个机关深入到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中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