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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不诉案件证据问题实证探析
捕后不诉案件证据问题实证探析 摘 要 本文依托检察机关办案实务,以M院近年来捕后不诉案件为样本,从捕后不诉案件的趋势、类型、罪名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多角度分析捕后不诉率偏高的原因,并试图从捕后不诉案件中反向探究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注意要点,以期减少捕后不诉案件,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关键词 捕后不诉 证据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孙伟、于萌、郭佳、任楚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23
一、M院捕后不诉案件统计分析
(一)捕后不诉趋势统计分析
分析M院2012年至2016年捕后不诉案件数据,捕后不诉率最高达3%,且呈大小年现象,捕后不起诉率与不捕率高低无明显正相关对应
(二)捕后不诉类型统计分析
统计M院近五年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的类型,存疑不诉案件占比最高达64%,其余为相对不诉、绝对不诉案件
(三)捕后不诉罪名统计分析
根据逮捕案由,M院捕后不诉案件,共涉及五大类、46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位居捕后不诉案件前列
二、捕后不诉案件原因分析
(一)证据客观情况方面的原因
1.有罪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灭失。审查逮捕阶段,因取证时限、取证效率等限制,侦查机关取证重点往往在言辞证据,忽视证明或证伪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客观证据收集,造成审查逮捕不得不围绕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言辞证据认定事实,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案件办理立即陷入被动
2.捕后出现有利于嫌疑人新证据。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处于侦查初期,受侦查水平、办案力量等因素影响,在案证据通常无法达到充分完整的程度。一旦疏于核实犯罪嫌疑人正当辩解、疏于收集中立证人证言及客观证据,将造成捕后不诉情形。因此,审查逮捕承办人面对的往往是不完整且明显偏向有罪的证据,往往无法有效评估捕后是否出现无罪
3.符合逮捕证据要求但捕后取证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批准逮捕时证据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事实确实有,人头没搞错”)的条件,但捕后侦查未能继续补充完善证据,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最终存疑不诉。这类捕后不诉主要集中在罪行较重的一些重大案件上,审查逮捕环节判断案件侦查能够进一步搜集有罪证据,且不存在可供查证的无罪证据线索,作出逮捕决定同时也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但是,由于侦查水平、力度及案件证据性质等主客观原因,捕后取证效果未达预期,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最终存疑不起诉
4.捕后达成赔偿和解而作轻缓化处理。审查逮捕的审限较短,即使部分案件存在和解可能性,承办人往往无法在审查案件之余有效促成和解达成,也不可能将仅具有可能性的发生的和解作为逮捕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而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更大的意愿赔偿被害人。因此,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达成和解,公诉部门不仅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也可能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证据采信与运用方面原因
1.捕诉犯罪证明标准分歧。在案件只有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明犯罪需要构建证据链或证明体系。在相同的证据情况下,审查逮捕与公诉部门对于证据链是否闭合、合理怀疑是否可以排除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成内心确信时应当更加审慎,坚持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三、从捕后不诉案件看逮捕证据审查
(一)言词证据审查要点
言词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通过讯问或询问方式收集起来的证据载体。自然人通过感观感知案件原始事实形成印象,然后转化为记忆,最后通过向办案人员口头表达其记忆事实或判断意见。这种特点决定了言词证据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是,言词证据往往也是直接证据,一旦采信,其包含的事实信息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这种特点又决定了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事实倾向于以言词证据作为“主攻方向”,过分强调突破口供等言辞证据的获取,忽视具有补强作用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过度依赖有罪供述还原案件事实,忽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两种特点结合,使得言词证据成为案件质量的软肋,而对言辞证据问题的不敏感,则可能遗留捕后不诉的隐患。如王某等人妨害公务案中,对王某批准逮捕主要依据三名证人的证言,但公诉阶段律师提交材料称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公诉部门要求公安补查,其中两名证人重新接受询问称公安机关以无故留置威胁证人,受伤民警参与询问并指供等违法情况,对证人证言予以排除,进而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虽然批捕时没有嫌疑人、证人举报非法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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