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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调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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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调研 陈贞全 陈雪梅 李玉梅 近年来,杭州市城市化步伐日益加快,“撤村建居”工程深入开展,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的生存环境,而且拉动了内需,提升了城市经济总量与活力,推动了城市经济的整体发展。但与此同时,因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也引发了诸多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此类问题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不断,涉及到了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促进杭州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我们查阅卷宗,围绕2004年至2011年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分析引发此类纠纷的原因,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原因,对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建议,以期对今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有所启发,有效预防纠纷的产生,实现和谐拆迁。 一、2004年至2010年西湖区法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审理情况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至2010年间,西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222件,其中,2004年61件,2005年67件,2006年30件,2007年17件,2008年27件,2009年9件,2010年11件。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这与近几年拆迁工作开展得少有关,近几年的该类案件多为前些年拆迁工作遗留下来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以撤诉与判决为主,其中因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等原因导致的撤诉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如2008有12件撤诉,2009年9个案件里有7件撤诉,2010年有3个撤诉。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往往因情况复杂导致审理期限普遍偏长,超过180天未审结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 (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1、案件当事人主体特殊,敏感性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的被告一般为政府部门,是民事纠纷中少有的“民告官”案件。原告往往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被告作为政府部门是强势群体,在诉讼中往往以法院应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由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且因此类案件为“民告官”案件,被告主体特殊,往往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敏感性很强,一旦处理不当,就会使法院与政府部门均处于风口浪尖的境地。 2、案件标的特殊,矛盾冲突激烈。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随着杭州市的房价节节攀升,安置房屋的价值也水涨船高,安置与否利益相差很大,一旦产生纠纷,矛盾往往无法调和。 3、案件多为批案,社会影响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系政府部门依有关安置政策统一进行的,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往往牵涉到相当多数量的被拆迁人,案件多为批案,或者尽管只有某一个案件,但该案件往往具有示范作用,持观望态度的相同情形的被拆迁人尚不在少数。因此,该类案件的处理牵涉面广,社会影响非常大。 4、案件维稳压力大。该案案件属涉案信访高发领域,甚至很多原告系多次信访之后才起诉的,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发生极端事件,因此,法院的维稳压力相当大。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合同签订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合同的法律依据不足 (1)法律规定不完善,征地拆迁的相关制度依据不足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我国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系统的操作规范,但是对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国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系统的理论。为了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弥补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空白,有的地方参照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的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来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对于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未加规定,而是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多数省份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往往由省级政府授权由下一级政府制定规范,甚至还存在进一步授权的情形。因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这样缺乏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杭州市也出台了相关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章制度,如《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条例》;西湖区也制定了《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但依《立法法》之第八条之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杭州市的相关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章制度存在越权的问题,该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待商榷。在审判实践中,被拆迁人也往往会对上述政府规章制度的效力表示质疑,从而要求判决拆迁行为违法或拆迁协议无效,为审判带来不小的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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