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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鼎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 3周岁至 7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 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 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障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 应根据该判决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则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 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 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自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医疗及看护费用给付保险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 险人在扣除 1000 元人民币免赔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 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 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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