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废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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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废之我见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废之我见   摘 要 错案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界和大众群体较为关注的问题,冤假错案屡屡见诸报道,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如何防范错案以及追究错案责任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法院系统也在积极出台措施规制这一现象。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建构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正在逐渐形成自己的法治文化,错案存在是客观的,错案责任的追究也是正当的 关键词 错案 法官责任 司法公正 相对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92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一案自1994年案发到现在已有20多年,在2005年该案被媒体报道之后,公众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该案案情疑难复杂,影响深远。近年来,类似冤假错案屡屡见诸报道,社会各界对建立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何将错案率降低以及如何真正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官肩上的重任 一、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争议 责任追究制度它的本意并非只为了追究责任,更是为了监督审判人员能够秉公审判,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然而,这些规定在出台后饱受争议,理论界对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态度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反对追究法官错案责任,这一观点是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否定者认为有关错案命题存在着一个不争的事实,倘若主张存在错案,即承认一个案件有且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判决”。然而界定何为错案是一个相当复杂问题。对于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得出一个结论。对于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由于客观事实难以确定,因此得到的结论会和客观事实有出入。如果同时存在法律条文的模糊性,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达到“唯一正确的判决”是不可能的。因此对法官追究责任是没有理论与现实依据 第二种观点是支持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支持者认为尽管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产生了诸多影响。但毋庸置疑,该制度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从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意图来看,错案追究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利滥用妨碍司法公正,一方面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法律的确定性角度思考,法律必须是确定的,适用法律才可以是确定的,而且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一直是司法裁判的不懈追求。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院系统中确实存在一些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现象,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出台可以有效的监督法官秉公裁判,保证司法工作 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即法官的裁判是否可以得到一个“唯一正确的判断”。从反对者的观点来看,法官的审判不应存在一个“唯一确定的判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实的不确定性,推理的不确定性,难以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判断。周永坤教授曾经提到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的不确定性也是相对的。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法律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对于判决来说,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不能期待法院作出“唯一正确的判决”,但是我们可以追求判决应当在一个合理的相对确定性范围中。在此范围内,判决就是合理的,也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可以期待法官作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以此越来越接近一个“唯一正确的判决” 二、错案问题概述 根据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界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废问题首先要确定何为错案,以及错案产生的原因。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否定者并不承认错案的存在,支持者承认错案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也赞同错案是客观存在的。在此笔者着重讨论支持者缘何主张错案问题存在 (一)支持者主张错案存在的法理基础 1.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具有相对性: 首先要明确我们所讲的冤假错案是指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是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再要求最后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法官是难以做到的。法官的裁判是建立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裁判的依据也并不能完全具体量化。因此在真伪不明的状态下,要求判决的既判力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本质来说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过程。这种拟制得来的结果虽然与客观事实很接近,但并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具有的相对性 2.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法律条文虽然具有明确性但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能预测到将来发生的种种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某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或者没有规定,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对其进行解释,而法官的解释是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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