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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模式下网约车何去何从
法治模式下网约车何去何从 [提要] 2016年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网约车服务是信息时代的新事物,让新事物规范发展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法治模式下的网约车如何发展,成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运营商共同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12日
一、引言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近三年的“专车”、“监管边界”争议寿终正寝。网约车服务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信息技术整合运输资源、创新服务方式的有益尝试。随着国家网约新政的出台,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无须质疑。但将一个新事物合理并正确地纳入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市场的秩序、乘客的安全都需要保护,使法律得到实施,需求得到满足,新事物得到健康发展,是社会各界都期待的结局。但在这些实现之前,各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共同解决摆在眼前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平台经营者需要正视现实问题,遵守现行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出租汽车企业也顺应运输市场的新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归根结底,就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出租行业的改革必将经历一个乘风破浪而非一帆风顺的过程。网约车是“互联网+出租汽车”的创新,其“鲶鱼效应”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居功至伟。在巨额资金补贴下经历了“野蛮增长”后逐渐理性回归,已经有了合法身份地位的网约车该如何发展,不仅是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运营商的任务
二、宏观方面对网约车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要创新管理理念,用互联?W思维看待网约车服务。运输市场管理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其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群众出行的便利化、舒适化、快捷化。网约车是新事物,但市场的需求,人民群众的选择,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忽视。一味限制,略显武断;放任自流,有懒政之嫌。去芜存菁,规范发展,方是正道。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时间,我国出租汽车市场发展迅速,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致使政府调控乏力,市场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一边是旺盛的出行需求,一边是服务能力的短缺,在这样的形势下,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网约车服务的挑战,实现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的有机融合,不失为推动出租汽车管理模式改革的有利契机,毕竟出租汽车群体的利益应当考虑,但人民群众出行的需求更加重要
(二)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参与方。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参与方要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则。平台经营者对车辆、驾驶员的审核和信息的掌握,提供的网络支付功能,使其无法完全避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角色;而其通过网约车平台实现“人找车、车找人”的目的,也无法避开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参与者的身份。所以,打车软件运营商更应当积极寻求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认真研究法律规定,承担应尽责任,主动融入政府监管体系中,将网约车服务纳入依法发展轨道。而驾驶员和其他参与人也要从顺应市场需求,保障乘客安全的角度出发,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法经营,履约诚信。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各参与方有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才会圆满解决,网约车服务才能更好地发展
(三)出租汽车行业。出租汽车行业要主动适应信息时代群众的出行需求,转变经营理念。据初步计算,网约车服务的价格比出租汽车运价贵2~3倍,如此高标准的成本,为什么人民群众能愉悦地接受并支持专车服务的发展,值得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深思。改革开放之初,政府财力有限,为吸引社会资本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问题,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租汽车的发展,包括实行经营权政府配置、总量控制、政府定价。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一直沿袭至今,造成绝大多数出租汽车经营者躺在“体制保护”的温床上,坐享其成,不思改变,甚至对试图影响或者改变其“正统身份和地位”的一切事物,采取各种手段集体抵制,但却忘记了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忽略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必将被历史的车轮淹没。如果出租汽车经营者能正确看待专车服务,正视自身问题,以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导向,找准市场定位,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方式,或许会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华丽转身”,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细分和差异化服务,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微观方面对网约车发展的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在法治模式下推进网约车的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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