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法学派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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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法学派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

浅析自然法学派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   摘 要 自然法学派作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正确认识自然法学派,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轨迹入手详细论述了不同时期自然法观念所呈现出的思想特征,并分析了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自然法学派 法律思想史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6 在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领域,自然法学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古希腊、古罗马都近现代均探讨了自然法问题。虽然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别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总的来说是以实质正当性为视角,帮助人们冲破神权统治合法性思想束缚的同时,确立了人权保障、权力分立制衡这一法治方向 一、自然主义自然法与神学主义自然法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斯多葛学派正式提出了明确的自然法概念并以此构建了相关学说。他们认为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的理性法就是自然法,它不但是实在法和正义的基础,也是能够引导人们去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的准则。此后,西塞罗率先将自然法系统化,他在界定自然法概念的同时又将其与理性、正义等概念关联起来,认为理性与正义均是自然的衍生物。换言之,只有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才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可以说,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经历了漫长形成过程的古代自然法观念终于完备。虽然此时的思想家们尚未明确提出权利概念,但其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又何尝不是在表述权利问题呢? 进入中世纪以后,法学逐渐走向衰落,自然法亦彰显着神学主义特点。奥古斯丁、阿奎那等人认为,来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拥有最高地位;而自然法不过是人定法走向永恒法的纽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已初步认识到了人的独立地位,肯定了人的独立存在。此外,依存于正义的权利观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二、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 (一)概述 近代自然法的发展并非突然,彼时欧洲经历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为其提供了强大的助力,如罗马法的复兴、文艺复兴运动、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等。在这种社会巨变的推动和影响下,自然法观念也随之相依前行,开始了除魅的世俗化进程。它对先前的理性形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理性不再是外在秩序、宇宙等力量给予人的自然义务,而是对欲望、情感等自然本性因素的认可与满足。甚至可以说是人的自然本性所产生的权利诉求,并由此形成了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说等学说 (二)主要内容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内容大致包括理性主义、社会契约论、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观以及权力的分立制衡等方面: 1. 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现象根源于人自身的理性认识,而非神的绝对意志 格老秀斯从人的本性角度出发,否认了上帝对自然法的桎梏,坚持认为自然法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为基础,其中“人的自然本性”包括社会性和理性两个方面 随后,霍布斯同样从人的理性角度来论证自然法。但他无限放大了人性中固有的自私以及互不信任这一软肋,致使其自然法理念更倾向于规则义务,认为自然法是约束人们做还是不去做某种行为的义务 2. 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观。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等权利,是每一个人作为人而享有的、不容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是其它各种权利的逻辑起点。此外,他们还主张国家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利,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更多的是一种消极自由,强调的是个人在政治权力方面的自由以及个人免受政府干预和侵害的自由 3. 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认为需要用社会契约来保存和实现自然法赋予的权利。社会契约有横向契约与纵向契约之分,其中纵向契约签署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政府与权力的合法正当性均来自于人民对自己部分权利的让渡,政府未经人民授权不得进行强制统治的同时,还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而横向契约则是为了平等保护社会中每个人的最大自由所平等订立的社会整合契约,这是构建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所必须的。我们所熟知的宪法作为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本质上就是一种横向契约 虽然人们让渡了部分权利,但又留有将其收回的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家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进行革命的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4. 权力的分立制衡。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将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孟德斯鸠则创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理论。简言之,三种权力依职能划归到不同的机关,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 三、现代新自然法 二战后,美国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以及纽伦堡审判等一系列事件助推了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新自然法学的流行。新自然法学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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