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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认定?
?(2014-01-13 22: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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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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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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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一、探讨该问题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调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涉及各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如下安排: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解除;②新用人单位(上述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也有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前一份劳动合同正好到期终止,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所引发的工龄是否累计的问题已经得到明确。但是,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是否也应当连续计算呢?关于这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目前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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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第三次续订时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探讨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时劳动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认定的问题,实质是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劳动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产生以及何时产生。
????二、对于恶意规避行为已有相关立法例
????虽然,上述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但早在2008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在它们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针对相关问题做了值得参考的规定。该《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笔者认为,广东省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用人单位被认定为故意规避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况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但是,该条只是针对用人单位存在恶意之情形,而未涉及不存在恶意的正常人事调动情形。
????三、正常人事调动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计算
????本文所谓的正常人事调动,是指用人单位因经营发展之需,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将劳动者在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调动。这种情形,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如何计算呢?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 情形一:前一份劳动合同正好期满终止,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连续计算。主要理由有几点: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意图是希望纠正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关联企业间调动时的缔约次数连续计算,
有利于该立法目的的落实;②规定劳资双方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理由在于,第三次签合同这一事实,一定程度说明了劳资双方已经有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并与各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视为与一个统一的“资方”多次建立合同关系,上述“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依然存在;③《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龄应当累计,而在缔约次数方面,参照该条规定进行连续计算符合立法初衷、亦无不妥。
????2. 情形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各方约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这种情形,应当视为各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上述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被计做一次签约。但是,这份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累计。也即,如果上述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那么虽然在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计做一次签约(即签约当时劳动者无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合同时应算做第三次续订,此时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 情形三: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的期限重新计算。
????这种情形不属于合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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