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知情权的内涵和保障机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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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知情权的内涵与保障机制【摘要】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情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信息的占有和获取上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权体系中,知情权是的基础性权利,是“权利的权利”,并且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应协调发挥公力、私力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起完备的保障制度。   【关键词】信息?? 劳动者?? 知情权?? 劳动权?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者知情权的基础   劳动者知情权的基础有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即劳动者知情权得以产生并具有合理性的社会和法律条件,其社会基础是劳动者的弱势性,更确切地说是劳动者在信息的占有和获取上的弱势性;其法律基础是劳动权实现的需要。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就缔结职业劳动关系进行磋商时其弱势性就产生了,并在就缔结劳动合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决相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弱势性。沿着这一思路,考察劳动者占有和掌握信息上的弱势性也要从这三个阶段入手。首先,在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作为个人,他所面对的生产组织是以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具有现代组织结构的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产过程日益复杂,信息对企业生产和经营影响日益增强的情况下,企业更加注重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而劳动者作为个体,他对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也有强烈的需求,但他没有能力获取足够的信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他所取得的信息是用人单位给予的。最后,在劳动关系解除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劳动者在信息占有和获取上的弱势性处于延续状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这两条规定的7 种情形概括性强,而某种现实情况是否属于解除情形是由用人单位确定的。   知情权作为劳动权体系中的一项权利,是“权利的权利”。劳动者的弱势性是劳动权的基础。劳动者通过行使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等各项劳动权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代信息社会的背景下,劳动者行使劳动权也必须以相关的信息获取和占有为基础,否则不能切实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知情权与工作权。工作权在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表现为自由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行使工作权,必须首先对相关的职业劳动及用人单位的信息由充分了解。工作权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表现为用人单位不得无理解雇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对就业、用人单位的信息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掌握才能切实地行使工作权。   第一,知情权与报酬权。报酬权在劳动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工资扣除和工资拖欠问题是报酬权关注的主要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扣除种类有代扣和自扣两种。法律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代扣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情况。   第二,知情权与其他劳动权。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工资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劳动者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必然是以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信息有所掌握为前提的,并且劳动者知悉的信息越是真实、充分,这种监督和建议才越是能发挥作用,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才能落到实处。   二、劳动者知情权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知情权的认识尚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如“所谓的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1] 但更多学者是从“知政权”的视角来认识它的,认为“作为制度构成的知情权,它以行使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公民知悉政治生活及公共管理情况,国家有义务予以提供的作为确立公开的范围与界限等主体、客体、内容与界限等诸要素构成。”我们只是在劳动法领域,针对劳动者这一特定群体,把劳动者的知情权概括为:劳动者或劳动者组织请求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对此概念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第一,劳动者知情权的主体不仅是劳动者个体,也包括劳动者组织即工会。第二,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用人单位,这与劳动法调整方式的三方性是一致的,即国家力量介入劳动关系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和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第三,知情权的属性是社会权。劳动者知情权在要求国家积极保护的同时,也有其界限,其界限就是知情权所针对的信息只能是与劳动者自身利益相关的,不能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保守商业秘密权。   这里可能发生劳动者知情权与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保守商业秘密权的冲突。对于权利冲突,一般认为冲突的权利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来解决。对于劳动者知情权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保守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冲突,我们不主张笼统地依社会利益优先原则而绝对地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法追求的目标是劳资双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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